鐵路警李承翰殉職案二審逆轉 凶嫌無罪變改判17年、強制監護5年

勇警李承翰在自強號車廂與揮舞尖刀的鄭嫌扭打,不幸遭刺中腹部,送醫後不治。(翻攝畫面)
勇警李承翰在自強號車廂與揮舞尖刀的鄭嫌扭打,不幸遭刺中腹部,送醫後不治。(翻攝畫面)

24歲鐵路警察李承翰因處理票務衝突,遭鄭姓男子持刀殺害,一審凶嫌因精神鑑定報告判無罪,上訴台南高分院,全案於今(24日)上午宣判,鄭男改判17年,刑後強制監護5年,仍可再上訴。

鄭男2019年7月3日晚間搭乘台鐵北上抵達嘉義,卻被列車長發現無票乘車,鄭因補票問題與列車長發生衝突,李承翰到場處理,卻被鄭以尖刀刺傷腹部,由於傷勢過重到院急救不治。

一審時,嘉義地院審理認為因鄭患有思覺失調症,參考精神鑑定結果及《刑法》第19條第一項判其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至台南高分院。李承翰父親李增文因無法接受一審判決,在日夜傷神情況下於去年6月4日胃出血身亡。

勇警李承翰在鐵路警察局任職5年,工作認真負責。(警方提供)
勇警李承翰在鐵路警察局任職5年,工作認真負責。(警方提供)

該案移審台南高分院後,公訴檢察官林志峯及被害者家屬主張台中榮民醫院嘉義分院替鄭男做的精神鑑定有問題,要求重新送鑑定。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另委託成大醫院重新精神鑑定,結果兩家醫院所作鑑定報告不一致。

原先嘉榮在鑑定報告中指出,鄭男在案發當日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導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屬違法,一審以此判決無罪;不過,成大醫院鑑定則指其行為時,僅有精神障礙致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明顯降低」,且指其精神障礙係因被告自行停藥所致,未來若繼續服藥即可有效控制;因此,二審認定被告僅得減輕其刑,而非免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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