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特別條例明確規範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勿散播來路不明疫情消息

文/李家豪

自今年初起,為了因應新冠肺炎在全球各地蔓延,立法院通過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目的在 於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別條例 中關於刑罰的規定在第12條至第14條,分別為第12條的「哄抬價 格或囤積而不應市銷售罪」、第13條的「不遵行指示罪」及第14 條的「散播不實訊息罪」,而因為現今網路通訊發達,民眾使用 各類通訊軟體已成普遍習慣,特別條例第14條的散播不實訊息罪 已經成為這段時間以來,在新聞報導中經常可以看到,有民眾因 觸犯本條涉及刑事責任而遭移送法辦。

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 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理由 載明:「鑒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 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易引發民眾恐慌,對社會及 經濟造成衝擊,爰參考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刑法第251條第3 項、災害防救法第41條第3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規 定,定明散布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行為之刑責,以符時需。」, 從文義觀之,可以清楚的瞭解禁止此類行為的原因,目的在於避 免不實的疫情相關消息經過傳播後,造成民眾的恐慌心態,產生 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衝擊,例如之前因國內接續幾天公布有大量新 冠肺炎病例經確診,民眾即在各賣場內搶購衛生紙、泡麵、罐頭 等民生用品,造成結帳人潮大排長龍、賣場工作人員補貨不及, 即是民眾恐慌心態導致的結果。

在這段疫情於全球蔓延的時刻,相信大家每天都會十分關注疫情消息,也會想要跟自己的親朋好友聯繫分享疫情消息,但很多來路不明的疫情消息,諸如「那間醫院已經有病人確診,請大家不要去那間醫院」、「那間餐廳已經有員工確診,千萬不要去那裡用餐」,如果根本未經確認是真實的,也沒有管道可以查證的,這就是特別條例所規定的「不實訊息」,也許只是你無心之間透過手機按下傳送選項的一個轉發行為,它就有可能會因為網際網路的無遠弗屆,成為製造大家恐慌的謠言,除了使社會大眾人心惶惶,也會使自己觸犯法律而遭到刑罰。在這段非常時期,要呼籲大家有非常的勇氣,用智慧來分辨這些不實的訊息,停止任意轉發,讓謠言止於智者,減少不必要的恐慌,平安渡過這段疫情期間。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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