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版食管法 解禁瘦肉精 牛豬未分離

院版食管法 解禁瘦肉精 牛豬未分離

新頭殼newtalk 2012.04.05 謝莉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版「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今(5)日經院會通過,其中修正現行條文第11條、第17條之一及第13條增訂與美國牛肉萊克多巴胺事件有關的安全容許量、強制標示及其罰則規定,將先行函請立院審議,但有關安全容許量的訂定仍在研議中,只增訂「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標準認定無害人體健康者外,不得檢出乙型體素。」且「牛豬分離」政策原則未載明於草案中,僅強化相關罰則提高至6萬以上600萬以下罰鍰。

據衛生署副署長蕭美玲表示,政府擬開放的進口肉品所含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標準的含量,因為仍在研議中,不在母法中訂定,而是授權衛生署在研議出結果後,再對外公告。至於「牛豬分離」政策同樣也未入法,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和蕭美玲都表示,可在日後公告的行政命令中明訂。而行政院發言人楊永明強調,「牛豬分離」是既定政策,政府一定會貫徹到底。

而對於進口肉品可有飼料殘留瘦肉精的「安全容許量」殘留規定,那麼台灣本土產的肉品是否也適用?陳保基說,國內有「動物藥品管理法」規範,原本不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物仍然不能使用。至於散裝肉品的「強制標示」部份,將只標示「原產國」。蕭美玲表示,「這已是最嚴格的規定了」。

蕭美玲表示,未來廠商如果有違反「安全容許」的情況,將依情節輕重科以新台幣6萬到600萬元的罰鍰;情節嚴重者,可要求業者歇業或停業,甚至處以廢止營業登記等重大處分。倘若過程導致消費者受到傷害,將另依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置。

今天經行政院會通過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多達59條,包括食品的標示、檢驗、查核等內容,都以專章處理,並大幅提高中央的處理權限。標示部分採「強制標示」,包括食品、食品添加物、容器等,均清楚標示品名、成份、原產地等,而且進口食品也必須是由製造廠商,而不是由進口業者標示,並加入「食品履歷」等相關條文。

至於檢驗或查核部分,過去多由地方政府來執行,但草案強化中央職能,除了邊境管理部分可要求業者提供食品資訊外,市場管理方面,若地方政府「怠於執行」時,中央也可代為處理。

在社會大眾最關切的「瘦肉精有條件解禁」部份,在新修定的食管法草案第15條明訂「國內外肉品包含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安全容許標準,認定無害人體健康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形同政院版條文已對瘦肉精有條件解禁,但有關「牛豬分離」的官方政策,卻並未在草案中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