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 監察院:港府3度拒絕司法互助請求

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針對陳同佳案曾依法透過陸委會,3度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調查取證及被告遣送之請求,但港府不但未回應正式司法互助請求,也拒絕會商。

圖為涉嫌在台犯案的香港男子陳同佳。(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涉嫌在台犯案的香港男子陳同佳。(中央社檔案照片)

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針對陳同佳案進行調查,報告指出,經詢問法務部、陸委會等單位,都已透過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及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平台,積極聯繫港府進行後續司法偵查事宜;港府雖表示樂於提供合法可行協助,但均非正式刑事司法互助層面,只是執法機關間的情資交換。

報告指出,台、港間並無正式刑事司法互助,不利於後續司法偵查、審判順利進行,也無法確保證據之證據能力及相關事證完整呈現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使被告的程序基本權受充分保障,並且查明事實真相,還給被害人及家屬公道;若台、港未來可以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將有助於司法機關後續偵審。

報告表示,陳同佳案發後潛逃回港,為釐清案情,法務部依法透過陸委會曾向港府提出3次司法互助、調查取證及被告遣送之請求;陸委會並在107年11月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及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秘書長工作會議,要求會同雙方主管部門會商本案,但港府不但未回應正式司法互助請求,也拒絕會商。

報告指出,據法務部到監察院說明表示,港府聲明有主動透過警方聯繫,也就案情及證據與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溝通,透過「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發出4封信件,但港方逕自與本案承辦檢察官接觸,並非正式的司法互助,只是雙方偵查人員情資交換性質,這4封信件只是執法機關的情資交換,並非對司法互助請求的正式回復。

報告表示,有關港女命案,政府積極聯繫港府進行後續司法偵查事宜,且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屬地原則」及第4條「隔地犯」原則,「我國具有管轄權,殆無疑義」。

報告指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完備投案窗口相關工作,「並無拒收陳嫌情事」。近期受疫情影響,如果陳同佳來台投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法務部與陸委會也已研商規劃防疫期間人犯歸案及檢疫相關配套措施,做好隨時受理投案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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