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男在台灣被電死,「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領國賠463萬...政院即起停止適用,1法條成關鍵

中國一名錢姓男子2018年到台灣騎單車環島,經過高雄市路竹區時,被漏電的路燈電擊身亡,家屬跨海打國賠官司,高雄地院法官根據法務部函釋「中國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463萬元。

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鄭運鵬指出,行政院5/24已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行政院長陳建仁週五(5/26)表示,之所以發布該通令,是因原規定已不合時宜,也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為避免國人及國際的誤解,經陸委會審視相關函釋內容後,做出停用或不再援用的決定。

2018年8月,中國籍錢男來台單車環島,經過高雄市路竹區路段時,遭到路燈電擊死亡。當時有2名民眾路過,發現他趴在路燈下方,無呼吸心跳,於是趕緊報警。

由於錢男左前臂至左手腕有明顯電擊痕跡,相驗證明書記載死因為「電擊性休克」,錢男家屬跨海提告,要求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高雄市養工處認為,中國地區並無台灣的《國家賠償法》,且錢男為中國人民,因此主張錢男家屬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不過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認為工務局有疏失,最終仍判處工務處賠償463萬,全案可上訴。

錢男委任律師鄭瑞崙指出,此案關鍵在於「中華民國《憲法》視大陸地區為我國固有疆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人民;加上國家賠償法並未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所以大陸人適用台灣的國家賠償法。

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鄭運鵬在臉書指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過時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

鄭運鵬指出,5月18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及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指出法官引用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做為判決依據,媒體被拿來當成認知作戰的素材,要求法務部廢除該函釋,並希望各級法院法官不要再引用。

其實,行政院早已在清理相關不適當的舊函釋,日前陸委會也開始會同相關機關完成檢討之不適當的函釋清單。

鄭運鵬表示,收到行政院昨天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以後,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要接受國人的批判。「接下來就是司法院自己要去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了!」

此外,鄭運鵬提及,有關於國賠案件,認定是我國政府的責任,要賠償中國來台旅客「我沒有意見」,只是賠償理由「不能是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算中華民國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過時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 上星期5月18日我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及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指出法官引用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

由鄭運鵬發佈於 2023年5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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