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已逮到通緝犯 竟為績效「解開」手銬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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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追蹤萬華這起警方重大疏失,一般逮捕到「未入監服刑」的通緝犯,做完身分確認後,就可以移送地檢署完成解送流程,但這次警方疑似為了績效,相信毒犯所稱,有毒品上游的線索,明明第一時間,通緝犯身上沒有毒品或其他證物,竟然輕易將人帶離警局,還解開手銬,才讓人犯有脫逃機會。

記者葉怡君:「一般來說抓到嫌犯或通緝犯,檢警都有24小時的共辦時間,但全程都不可以解開手銬。」

員警抓到嫌犯,怎麼可以解開手銬,40歲的瞿姓通緝犯,毒品前科累累,逃跑四個小時後被抓回來,移送過程中還想用腳痛博人同情。

瞿姓通緝犯vs.警方:「好痛,很痛,很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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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姓男子107年涉及毒品案,緩刑期間再次施用毒品被抓到,甚至去年也在三重攔查到,驗出毒品反應,因此判刑兩個月須入監服刑,只是他到處趴趴走,直到12日晚上又在西門町亂竄,遭逮捕歸案,沒想到為了不想被關,竟亂掰理由說要帶警方找上游,在兩名刑警陪同下,竟解開手銬。

萬華分局副分局長左慧中:「他被抓到的當下,身上並沒有毒品,同仁求好心切努力追求上源,以至於忽略了在解送人犯,或帶同人犯查證的時候,應該上好戒具這個流程,不能因為任何理由而解開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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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開手銬讓嫌犯脫逃的情況,光是這半年就發生兩起,上一次是新竹的籍性通緝犯,在戒護就醫過程中,為了打針解手銬,但這次居然是警察相信嫌犯所說,擔心上銬會被同夥察覺異狀而解開,才讓嫌犯有脫逃機會。不過相較之下,新竹員警遭通緝犯朋友攻擊,台北市萬華的員警,卻是將準備入監服刑的通緝犯,帶到所稱可疑之場所搜索才解開,恐怕觸犯刑法縱放人犯,重則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一般通緝犯逮捕後,大約三小時內就可移送地檢署歸案,但這次,明明員警也沒有在瞿姓通緝犯身上,查扣到毒品或其他相關證物,依法要送至地檢署完成解送程序,警方怎麼輕易相信毒品慣犯所說,有線索要給,為了績效輕易解開手銬,犯下重大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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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健康無價不容毒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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