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擊悶殺棄屍已婚女友 男判刑15年8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男子吳信宗被控電擊悶殺已婚女友並棄屍,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考量吳男與王女丈夫和解、非暴力衝突高風險者,改判刑15年8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依歷審判決書記載,吳男與王女為男女朋友,民國108年12月24日清晨1時許,在新竹市住處因故起爭執;吳男以棉被悶住女方口鼻,並以電擊棒電擊胸、腹部,至女方毫無動靜後罷手,王女因窒息呼吸衰竭死亡。

吳男將王女遺體放入黑色垃圾袋,於同年月26日清晨5時許,載運至竹東鎮某處棄屍,當天下午4時前往派出所自首。案經王女丈夫提起告訴,由新竹地檢署起訴。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吳男坦承犯行,但犯後經警詢問並未即時坦承,反而意圖誤導警方辦案,自首並非出於真誠反省,不予減刑,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遺棄屍體罪判刑1年,2罪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吳男改口稱只是一時失手,無殺人故意。

二審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及解剖報告等事證,認定吳男行凶過程見被害人掙扎,即持續以棉被壓住被害人口鼻及電擊,直到被害人全無反應才停手,顯見奪取被害人生命的意念甚為堅決,主觀上有殺人的直接故意。

二審考量,吳男與王女丈夫達成和解,王女丈夫雖表達不願原諒,但量刑因子已有變動,並審酌心理衡鑑指出吳男並非暴力衝突風險高的人,另考量各款量刑因子,認為沒有量處無期徒刑的必要,殺人罪改判刑15年,遺棄屍體罪仍判刑1年,2罪合併執行15年8月。

吳男、檢察官均不服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審理,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