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豫平案仍須實質平反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被依貪汙罪判刑4年6月定讞的案件,在花蓮高分檢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再審時,總統蔡英文22日給予特赦。總統特赦是以總統的特權,將韓豫平等涉案軍人的「法院判有罪」變成「總統寬典的無罪」,未來韓將軍是否能獲得「實質無罪」,還得看再審的結果。

從社會情感上來說,將軍的養成極不容易,韓豫平就為了幫他的指揮官報銷一筆宴請下屬政戰主任一家四口的5千多元的帳,就被法院依貪汙論罪處刑給毀了。在俄烏戰爭將領士兵戰死沙場的消息不斷傳出時,令人不禁興嘆,國家如果讓指揮一個戰區的將軍連動用5千多塊錢加菜金的權力都沒有,那麼,如何期待我們的將領未來在戰場上能指揮成千上萬的兵士作戰。

最讓人不懂的是,韓將軍被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當中,沒有一毛錢公款放進韓將軍或任何人的口袋,也沒有使用不實的報銷單據核銷,純粹是法院認為韓豫平堅持以「漢光演習加菜金」報銷這筆餐宴費用,違反了國防部頒訂的《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

如今,花蓮高分檢就韓豫平案提起再審,基本上就是檢察機關認為該案從偵查到審判都對部隊加菜金的使用有嚴重的誤認,最終形成誤判。花蓮高分檢提起這樣的再審,不只是挑戰了三級三審法院的判決,也自省了檢察機關的偵查,這必須要有相當大的道德勇氣及擔當。

我國的刑制採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意思就是處罰一個行為必須要於法有據,且這個「法」必須在行為當下時的《刑法》訂有處罰該行為的規定。

舉例來說,一個人因仇隙拿著球棒去砸毀人家的車子,經受害人提起告訴,法院會依《刑法》毀損罪對行為人論罪處刑。可是有個人開車不小心,撞壞了人家車子,法院是不能論予毀損罪。這是因《刑法》對於過失行為導致毀損沒有處罪規定。

法院認定韓豫平等人違反國防部的加菜金作業規定,以加菜金不能使用在一般民眾身上的規定而予論罪處刑,那麼本案的重點當然就在「部隊加菜金」使用的規定上了。未來本案再審的爭點就在國防部訂頒的加菜金作業規定是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有沒有法律授權而頒定?如果不是法律,也沒有法律授權,那麼法院當然不能據以對韓豫平論罪科刑。這正是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所在。

再論加菜金的性質,無論是在社會通識或社會習慣上都是發給團體,而非個人。團體的主持者或領導者自有權決定如何使用於團體,請大夥吃飯就是其一。國防部訂頒的加菜金作業規定頂多就是對部隊使用加菜金的「指引」或「內規」而已,不是法律。

況且,該案參與餐宴的8人中有5人是軍人,另3人是政戰主任的眷屬。從社會通念、習慣及情感,這場餐宴本來就是花東指揮官宴請下屬的性質,不涉宴請一般人民,具社會相當性,實無處罰之必要。即使總統先給予特赦,法院未來也應該在再審中予以實質上的平反,以符合社會對法律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