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不等於資遣通報 小心被罰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許多企業紛紛進行裁員。台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昨(八)日提醒,倘若雇主打算「預告」資遣勞工,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資遣通報」,若是未辦理資遣通報,將面臨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陳局長指出,勞動局經常接獲公司來電詢問,員工任職未滿三個月,是否就不用資遣通報?事實上,這家公司把《勞動基準法》的「預告期」,與《就服法》的「資遣通報」規定搞混,誤以為勞工任職未滿三個月就不用通報。

陳信瑜指出,根據《就服法》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離職前十日,向勞工工作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比如勞動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比如就業服務處)辦理資遣通報,以利掌握雇主資遣勞工的動態,及時提供失業勞工就業或職業訓練訊息,使勞工能夠儘早重返職場。

至於《勞基法》的「預告期間」規定,主要是依勞工年資不同而有不同日數的預告時間,讓勞工事先知道要被資遣,以便有時間準備尋職,比如利用「謀職假」找工作。陳信瑜強調,兩者的法令規範、目的、對象、期日計算皆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務必在離職日前十日辦理資遣通報以免受罰,資遣通報可採線上或紙本方式辦理。預告期間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計算至勞工依約提供勞務最後一日止(契約終止日)。資遣通報應以資遣生效日為始日(契約終止日隔日),往前計算十日(含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