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經濟間諜罪,反中共滲透還是反人權?

月初立院內政委員會完成所謂的「經濟間諜罪」的審查,主軸當然是「保密防諜」─防堵中國竊取竊取、挖角我國關鍵技術或人才;這個出發點良善、用心良苦的目的,不會有人反對;但也更該注意可能對人權的侵犯。

業界─特別是科技界,稱之為「經濟間諜罪」的法令,是指行政院會在今年2月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法條中新增「經濟間諜罪」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違者最高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1億元罰金,且未遂犯也可罰。

看似必要而合理的法令,但問題是實際執行卻可能問題百出、甚至侵犯人權─特別是在帶有偏見、甚至政治目的的政府、檢調執行下─事實上,檢調已經先向社會「預告」、也是「預演」此法可能引發的惡劣後果。

根據《天下》的報導,今年3月就有多達11家陸企在台公司遭檢調搜索,累計約談近百人,從「拂曉突擊」搜索、扣押硬碟電腦到約談工程師等,前展訊董事長李力游的AI晶片公司也被起訴。而根據文中訪問官員時,「調查局副局長文瀚接受《天下》訪問時說得直白,「這幾案(大搜索)就是希望促成『經濟間諜法』修法通過!」

但事實上,檢調大規模的動作與「成果」,卻是虛無又可笑,例如:檢調發佈新聞說「陸企利用國人非法從事IC設計」、「一人公司違法替陸資在台研發」;但何時國內法令禁止國內工程師幫陸企從事IC設計?有那條法令說「替陸資在台研發」是違法嗎?檢調真認為如政府禁止陸企來台設IC設計公司,就代表可無限制的騷擾、認定那些為陸企工作的工程師是違法嗎?

檢調如此堂而皇之發佈這些訊息,顯示的就是對所謂的「經濟間諜」的無知、及無限擴大的解釋。

所謂的「經濟間諜罪」一定是指從某企業竊取其所有的資料、甚至獨特的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等,因此一定要有「苦主」;而作為有專業技術的員工、工程師,如果能從A公司被挖角到B公司,賣的當然就是專業技術,除非他從原公司帶走不該帶走、不屬於他個人的資料等,否則無人會視其為「經濟間諜」,國內各大科技公司的工程師、專業人員就是這樣來來去去、進進出出各公司,不會有任何問題。

但從檢調的「大搜索」看到,如果變成從國內公司轉到陸企任職,就變成大有嫌疑與問題的「經濟間諜」,既要搜索、約談,更要準備「大刑侍候」─12年刑期、1億罰款。

回頭再看看條文, 新增的「經濟間諜罪」,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來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新增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也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陸港澳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

坦白說,是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因為依照條文,只要任職陸企,就成為「經濟間諜罪」的高風險族群,這個條文幾乎是無邊無際、可任由檢調單位解釋、認定是否觸法,這簡直就是變相的「恐嚇」國人─特別是科技產業的工程師、專業人員,不要去陸企工作。

這點,其實由檢調的說法已無意中透露其用心─官員說密集領袖「就是希望國人了解中共對台高科技滲透、陸企挖角嚴重已是國安問題,提高「防諜意識」有助認同與修法」;顯然「陸企挖角」本身就是問題了。

再者,「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更是一個毫無標準、難以認定的內容,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所指何事,無人說得出來─是台積電的製程技術還是聯發科的IC設計?是28奈米還是3奈米、或「以上皆是」?

事實上,企業能夠確定又簡單辨識出的,其實就是公司內部重要的資料、機密、技術等,是否被竊取流出,至於這是不是所謂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經濟間諜罪應該聚焦在有「苦主」的洩密與竊取案件,而不是毫無定義、內涵的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上。

經濟間諜罪因涉及的定義與技術問題,其實非常難定罪,美國訂出經濟間諜法20年,成案的只有不到10案,定罪的更只有1案而已。台灣讓人擔心的倒不是定罪太少,而是擔心在缺乏人權觀念、被政治意識型態驅使拚業績的檢調努力下,「績效良好」但卻殘害基本人權─別以為不會發生這種事,連號稱重視人權的美國都可能發生此事。

川普任內為因應來自中國對其國安的挑戰,司法部發動所謂的「中國行動計劃」,不少華人學者被起訴,雖然最後這些訴訟全部失敗,但這些華人學者─其中不乏學術地位崇高、任職哈佛等名校的學者,從事業到生活都大受傷害、甚至被破壞。今年2月美國政府終於宣布「終止中國行動計劃」,但那些被調查的學者人權都大受傷害。以美國對人權的重視都如此,台灣那些對人權「漫不經心」的檢調能好多少?殷鑑不遠,台灣切勿惡搞「經濟間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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