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攙偽刑責 最重判5年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食品廠商攙偽刑責由3年以下提升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

產品標示不實部分,從現行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修法改為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改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廠商若攙偽、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者,從現行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若法人或自然人的代表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攙偽、假冒,除處罰行為人,對法人或自然人也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罰金,即最高可處8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故意違反食管法,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屬犯人者,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價額,為保全追徵價額,必要時得酌量扣押財產。10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