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標示新制! 錠狀、膠囊營養標示「免換算」單位改一顆、一粒

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吃營養補充品,不必再盯著密密麻麻的營養標示「換算」到一頭霧水,還搞不清楚自己究竟吃下多少量了!食藥署今(23)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一口氣新增或修正6大標示新制,其中就把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的單位,從過去的每100公克或毫升,開放業者可以用一顆、一粒、一錠含量多少來標示,方便消費者能更直觀的了解。

食藥署上午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重點包括:
1.修正營養宣稱定義。
2.增加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例如顆、粒、錠。
3.修正胺基酸單位為公克或毫克標示、維生素與礦物質標示方式、復水產品之標示方式。
4.新增營養標示以每一份量及「每100公克(或毫升)」之單位標示一致性規定。
5.修正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規定。
6.增加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每份數值標示方式,以及修正熱量或營養素標示值之方式。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楊依珍表示,新制是為了讓規定文義更臻明確,且更符合實務狀況,她舉例,像是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的營養標示,過去以每100公克或每100毫升為單位,常常讓消費者換算來、換算去,還不一定清楚知道吃下肚含量是多少,新制改用每一顆、每一粒、每一錠為單位,消費者就能直觀了解自己吃了多少含量,免去換算的麻煩。

同理,楊依珍說,以胺基酸為例,過去也規定只能用毫克來標示,結果就因為單位的關係,過去標示的含量往往看起來很大,新制則是實務化,單位可以同時採用公克來標示。

楊依珍說,標示新制考量到有些需經查驗登記的產品,仍需要時間配合調整,因此實施日期自2024年7月1日生效。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照片來源:示意照/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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