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首案:唐英傑被判九年監禁

(德國之聲中文網)香港高等法院周五就《國安法》首宗案件宣判,被告唐英傑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被判九年監禁。

美聯社報道稱,法院宣判後唐英傑微微點頭但未置一詞。在他走出法院時,有民眾高喊“我們會等你!” 還有人對唐英傑的辯護律師Clive Grossman高呼“上訴”。

現年24歲的唐英傑在去年7月1日,即《國安法》正式生效的隔日,駕駛一輛插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遇上數名防暴警員時沒有按指示停下,沖越警方防線,導致三名警員受傷。他隨即被捕,成為首名被控違反《國安法》之人。

唐英傑的案件宣判後,大赦國際亞太地區主任米什拉(Yamini Mishra)發表聲明稱, 該案是對“言論自由的重擊”,也顯示出香港國安法不僅是“對香港政府批評者灌輸恐怖的工具,也是監禁他們的武器”。

米什拉認為:“雖然國安法包含對人權的一般保障,但缺乏對合法表達意見和抗議的豁免。而且立法的重點著重於國家安全而非個人權利與自由,判決在任何時候都沒有將唐英傑的言論表達及抗議自由納入考量。”

《明報》報道指出,辯方律師此前曾求情, 本案只涉及展示旗幟,情節輕微,就分裂國家罪應判五年以下監禁;而被告沖撞警察的行為只是魯莽而非蓄意,且警員傷勢不嚴重,希望法官從輕量刑,即約3至10年監禁。

國安法指定法官周二(7月27日)裁決其罪名成立,認為被告在案件中使用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有“香港獨立”意涵,對未來同類型案件影響深遠。

有別於香港法庭處理刑事案件的慣例,律政司早前引用《國安法》第46條決定該案不設陪審團,被告入稟提出司法復核,但法庭拒絕他的申請。

在還押近一年後,唐英傑的案件在6月23日開審,經歷15日審訊後,於今日(27日)下午三時裁決。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一字詞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在本案情況下,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在關鍵時候,被告明白「光時」口號有分裂國家的意味,即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光時」口號控辯解讀不一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是否有分裂國家及煽動含義,是此案關鍵。該口號由香港本土派梁天琦於2016年在立法會補選中首次提出,在過去15日的審訊中,控辯雙方針對口號的含義進行爭論。

《立場新聞》報導,控方早前結案陳詞指,只須證明被告傳遞「煽動」信息,不論結果成功與否都可入罪。辯方則指,如果口號意思含煳,不足以構成煽動,並認為如法庭接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有多種解讀,即可以令被告面對的煽惑他人分裂國家罪不成立。

《BBC》報導,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在這份控方專家報告中指出,「時代革命」意思是利用不同方法改變政權和社會系統,借此改變時代,其中包含拒絶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光復香港」意思是香港淪陷敵人手中,須奪回香港,其中包含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並視中國為香港的敵人。

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大律師陳碧琪組成的辯護團隊也提交了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與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峰共同撰寫的專家報告。這份報告引用了數以百計訪談,和針對超過2500萬條網帖進行的統計分析,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與「香港獨立」意思之間不存在密切關係。

郭兆銘表示,辯方專家指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思多變而模煳,沒有標准解釋,而控方專家劉智鵬對口號的解讀過於死板、機械化。辯方認為劉過度強調字詞約定俗成的用法,完全忽視「修辭」(rhetoric),並指一句口號能有多個意思。正如舉起標語或旗幟,人們可以有不同意見與看法。

《國安法》取得司法勝利

《立場新聞》此前報導,據了解,被告家人對裁決及判刑感到擔憂。律師預計控方會建議判處一個較重的刑期,即可能被判囚10年以上。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唐英傑未決定是否就裁決進行上訴。

《國安法》實施一年以來,截至今年六月底,至少已有117人被捕,包括95男22女,年齡介乎15至79歲,其中64人被檢控。其中許多人皆是因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而被捕。

舉例而言,一名在自家窗外晾衣架掛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40歲男子,以及一名在自家大門鐵閘貼上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春聯及貼紙的37歲男子都因《國安法》被捕。

隨著唐英傑罪名成立,不僅「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正式被判定違反《國安法》,港府透過該法律來打擊異議人士的意圖,也在司法上取得了勝利。這座以自由言論著稱的亞洲城市,也將迎來更多的變化。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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