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指 朝人比中指判罰金三千元

不要隨便朝人比中指,否則可能吃上公然侮辱官司!新竹一名陳姓男子在超商購物,與黃姓男子起衝突,氣憤之餘朝對方比中指,遭對方提告。法官認為比中指源自西方文化脈絡中,以肢體動作象徵侮辱性言語,台灣社會通俗中更等於將「三字經」言語肢體化,法官最後判被告罰金三千元。

(彭清仁報導)

真的是黃金指!新竹一名陳姓男子前年底在新竹一家超商購物,與黃姓男子起衝突,陳姓男子氣憤之餘,朝對方怒比中指,遭對方報警提告。全案法官在審理時,被告陳姓男子坦承犯行,也願意和解,法官審酌後依公然侮辱罪名,判處被告罰金三千元。

法官在判決書中也特別載明,比中指源自西方文化脈絡中,是以肢體動作象徵侮辱性言語,台灣社會通俗中更等於將「三字經」言語肢體化。法官指出,「侮辱」是指對人謾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未限制於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需以公然方式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減損其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構成。

被告陳姓男子在屬於公眾場合的超商,朝他人比中指,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主觀上顯然也具有侮辱對方的意思。陳姓男子比個中指,不但要與對方和解,還被判罰三千元,還真的是划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