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指威權時期財產應國有 救國團:合法取得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19日電)黨產會今天針對救國團不當財產案召開聽證會指出,救國團當年既依附政府體制成立,形式上就是政府機構,並非獨立權利主體,因此當年與國防部解除隸屬關係後,財產應歸為國有,非以自己名義保有。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日前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上午就「救國團名下特定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舉行聽證會。

救國團委任律師劉昌坪表示,救國團過去迄今共分三個時期,分別是隸屬國防部(民國41年至58年)、行政院督導的社會運用機構(59年至77年)、公益社團法人(78年迄今)。

救國團委任的會計師余景仁指出,透過救國團歷年業務成果報告、財務報表等資料計算,現存財產與所擁有不動產的購買資金來源,可清楚證明並非不當取得財產,過程清楚且合法。

黨產會透過簡報表示,無論救國團隸屬國防部時期的性質是否屬政府機構、是否有別一般政府機關,都不影響救國團屬於國民黨附隨組織,且救國團既然依附於政府體制成立,形式上就是政府機構,並非獨立權利主體,因此隸屬國防部期間取得的財產仍應歸為國有,非以自己名義保有。

黨產會指出,在過去黨國不分的威權體制下,國民黨政府若有違法讓救國團取得財產,這些財產自然就是不當取得的財產。

黨產會強調,救國團並非一般行政機關,尤其解除與國防部隸屬關係後,實為社會團體,並非可依法借用國有財產的主體。

黨產會統計,救國團隸屬國防部時期取得的不動產,分別為在宜蘭的金六結土地、南投一處土地、台中豐原合作新村房地、金山青年活動中心多處建物、彰化縣團委會建物等。

另救國團以「更名」方式取得國產,有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宿舍及土地、桃園眷舍。其中四維路眷舍原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救國團只是管理人,但1990年所有權人卻被更名成救國團。

至於遭救國團「借用」或「占用」國有土地,有澎湖金龍頭招待所、台北市原台北學苑土地、墾丁青年活動中心、天祥青年活動中心、觀雲山莊、日月潭青年活動中心等。

針對更名取得國有財產部分,黨產會副主委孫斌在聽證會中質疑救國團,是誰在當年授意此舉。

救國團委任律師劉昌坪回應,他也想知道當年是誰授意,黨產會有公權力可以調閱文件,他更希望黨產會告訴救國團是誰授意;他也提到,國防部解除與救國團隸屬關係後,救國團仍持續照顧青年,但照顧青年不能只有土地,還必須提供建物等場所給予住宿及活動空間,才能達到照顧效果。(編輯:林興盟)11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