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研討會〉黨產條例違憲爭議 宜釐清

日前舉辦的黨產條例違憲性之討論研討會。(記者黃翠娟攝)
日前舉辦的黨產條例違憲性之討論研討會。(記者黃翠娟攝)

記者王超群∕特稿

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出爐後,黨產條例違憲的問題進到另一個新局,對升斗小民而言,此題既艱且遠,但為何必須關注?因為這不僅是憲政精神的落實,也是所謂「轉型正義」究係對過去的不公義有所導正,還是執政者以此為藉口,進行政治追殺的工具;試問法律人、試問社會,坐視當權者以憲法為工具或以合法的外觀從事不義的奪產,如若今日不起而直言,他日不知誰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法律學界菁英之所以對大法官解釋駭異,簡而言之,當專業法院針對「附隨組織」審判時,法官「確信」要用到的某些黨產條例條文有「違憲」之虞,而聲請大法官解釋,但大法官則以釋字表態:你認為要用到的某些條文,其實用不到,換言之,正是被法律學者批評的「規避對關鍵條文具體表態」。大法官一邊「不受理」某些法官「確信」違憲的條文究竟是否違憲,卻對另一部分條文表達「不違憲」,如此外界極易混淆為「黨產條例合憲」,事實上大謬不然。

黨產條例有七大違憲理由,其一是實質針對特定政黨;其二是不適用任何時效制度;第三是違反政黨本質全交由黨產會決定;第四是將舉證責任轉換、追溯期限超過七十年且無法適時經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適當回復;此外,黨產會行使行政權獨大且過大,依黨產條例設置之黨產會違反憲法民主國原則,以及排除包含憲法以下各普通法之適用。凡此各項均有深入探究之必要,但上述均非釋字七九三號解釋所處理的部分,單就該號解釋言,最令人詬病則是大法官應實質該表態的,卻「不受理」。

這種「不受理」則牽動到目前已被黨產會認定為「附隨組織」者,其財產也就被認定為「不當取得」而有隨時被「合法」「充公」之危害;試問民主國家如何能令人民的權利受此侵害?大法官承載國民之護憲期待,有憲法上之忠誠義務,如何能漠視財產權受此謀奪而不出聲?但大法官就是以釋字七九三號赤裸裸作政治力的靠勢,而棄守了本當捍衛的護憲立場。

國民黨對不當黨產始終視為棘手,並自認背有「原罪」,但就國家法制而言,此非一黨一人之私,而是繫乎執政者藉由權力,立基於法律的「合法暴力」,其手段乃是鯨吞蠶食、步步寸進;無怪乎有學者指陳,大法官的表態和不表態,其中濃重「政治」,既如此,黨產會劍指國民黨人盡皆知,又如何能自期避戰或生怕沾染不義而退避三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