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流浪動物日專題之1】流浪動物何去何從?─零撲殺後的漫漫長路

前言:現今全球動物收容所不斷爆滿,流浪動物問題儼然成為世界性問題,因此ISAR(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Animal Rights; 國際動物權組織)自1992年起,將每年八月第三個星期六訂為「國際流浪動物日」(International Homeless Animals Day)。

作者:東華大學華文所碩士生李國豪、副教授黃宗潔

目前有超過50個國家參與這個節日,包含各國政府、動保組織、獸醫師及動物收容所,共同協力救援數百萬動物的生命。

「減少無家可歸的動物、減少痛苦、減少殺戮」。在這個有意義的日子,本系列將對比台灣與數個國家的流浪動物現況以及政策施行結果,期作為解決台灣流浪動物問題的借鏡反思。

(圖片來源:Max Pixel)
(圖片來源:Max Pixel)

在與人互動的過程中,動物總被視為人類的「財產」或「資源」。牠們被當成家寵;觀賞、娛樂的對象;醫療、軍事的助手;或人類餐桌上的食物。生命受人類所主控之下,被視為商品與物件的動物,似乎永遠是弱勢的一方。

然而弔詭的是,「寵物」似乎是個例外?

只要有了法院的認證,寵物的「財產身份」彷彿就為牠們提供了某種「保障」──準確來說,法律將寵物納入個人財產的範疇,是對於飼主的保障,這份保障避免了諸如寵物被綁架的事件,或是當自家寵物遭受惡意攻擊時,有一條可以申訴的合法途徑,也間接保障了寵物的生命安全。

但當前已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新思考「動物權」,並對「寵物=財產」的舊思維提出新挑戰。

美國案例:吉吉是家庭成員、擁有情感的個體

寵物在法律上被認定擁有「經濟以外」的特殊價值,或說享有「部分人權」,是從人類爭奪「寵物扶養權」開始的。

美國有一對夫妻(史坦利和琳達.派金斯),兩人為了爭取吉吉(寵物狗)的扶養權,上法庭打了為期四年的官司。最終因琳達的律師提出家庭錄影帶,要求法官列入判決參考,才幫助琳達贏得吉吉的完整監護權。

值得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吉吉一度無法適應被拆分的監護權,為此,法官要求兩造必須聘請一位動物行為學家,就像評估「兒童監護權案」一樣地進行家庭訪談[1],將吉吉跳脫了「寵物=財產」的定位,視之為家庭成員、擁有情感的個體。

吉吉的案子,顯示了人類已開始不用財產的框架來處理寵物的家庭問題,但並非所有案例都能讓人如此樂觀。在台灣,還是有為數眾多的飼主將寵物視為個人財產或工具(尤其是體格健壯的成犬)。就在我們的自家周邊,或許你我都熟悉以下的類似畫面:

永遠有幾戶人家習慣在家門外飼養看門狗,狗兒終其一生都受鐵鍊束縛,蜷縮在黑貓宅急便的紙箱內,紙箱前總有兩個軍用鐵碗,一碗裝水、一碗裝乾飼料。偶爾郵差送信或小學生騎腳踏車經過時,狗兒會刻意吠上幾聲,證明自己還有一點用處。

諷刺的是,飼主根本不會聽見牠的吼叫,因為他們平常不出現,只在午餐和晚餐時刻露個臉。等狗兒年邁、無力發出渾厚的叫聲後,就任牠在社區遊蕩,甚至找個隱密處棄養──近年來,儘管動物福利的觀念慢慢受到重視,但這類不當飼養的案例仍不在少數。

(圖片來源:flickr Andrey)
(圖片來源:flickr Andrey)
(圖片來源:挺挺網絡社會企業提供)
(圖片來源:挺挺網絡社會企業提供)

台灣案例:毛小孩是家人,法律修文不能吃

電影《十二夜》的上映,可說是台灣流浪動物議題的里程碑,除了燎原般首度引起全民最廣泛的關注,「領養代替購買」以及「毛小孩是家人,家人不買不賣」等口號也隨風向更加普及。

在輿論與動保團體的推波助瀾下,收容所於2017年2月開始全面實施「零撲殺」政策;緊接著今年四月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台灣從此全面禁止宰殺、食用、持有犬貓之屠體[2]。

這些政策彷彿都強調了貓狗在台灣已享有特殊待遇,但果真如此嗎?

有反對者提出,「零撲殺」在沒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下,導致收容所可能面臨超收更多流浪動物,反而會成為囚禁動物的監牢,帶來更大的問題;至於新的「禁食貓狗」的動保法修正案,更有人認為像是針對外籍勞工所設立的「犬貓專法」,公佈後引來議論紛紛。

但換個角度來看,這一連串的轉變與陣痛,確實已促使台灣進入下一個新的階段,強迫政府與民眾重新思考寵物的定位,以及收容所如何轉型等問題;對於寵物在人類心中的道德地位而言,也有某種程度的正面效果。

不過,台灣至今仍有部分縣市因經費不足等種種因素,依舊透過地方清潔隊執行流浪動物的捕捉,這說明了所謂的同伴動物(尤其是流浪犬),某種程度上在我國仍處於「廢棄物與寵物之間」的尷尬位置。而導致這個窘境的主要原因,仍在於「無法有效管理流浪動物源頭」的老問題上。

(圖片來源:flickr Klearchos Kapoutsis)
(圖片來源:flickr Klearchos Kapoutsis)

有效控制流浪動物?台灣多項難題待解

一、街頭難控管,TNVR行不行?

目前台灣控制流浪動物的具體方案,在民間,主要仍以TNVR(誘捕、絕育、施打疫苗、原地放養)的方式為主。然而此法實為控管街頭流浪動物的次要手段,想要通過「必須大規模、高密度的節育」來達到效果,民間團體第一個就碰到資源不足和團體之間往往難以串連的難題。

此外,TNVR最後要原地放回時,還需考量犬隻是否具攻擊性、是否會影響野生動物等問題。以上種種狀況,導致TNVR雖被普遍認為是解決目前流浪動物問題的重要方案,但仍有許多執行上的困難與爭議。

二、收容爆大量,飼主責任行不行?

除了街頭控管有實施上的難度,許多飼主習慣放養寵物又不具結紮觀念,放任家寵與街頭流浪動物交配繁殖,亦為造成流浪動物源源不絕的另一個難以防堵的破口,加深了實施「零撲殺」政策後,基層公務員面對流浪動物無處可去的焦慮。

為了紓解空間過於擁擠的問題,公立收容所只能將超收的流浪動物送往私人收容所,結果不只因此發生過超載運輸,導致動物熱衰竭死亡的悲劇[5],過量收容的骨牌亦壓到私人收容所頭上成為燙手的惡性循環。

實際上,依據農委會公告之規定,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手續[6],但卻因相關單位人手不足、稽查不易,導致長期以來皆無法徹底執行。

為了解決因寵物登記不確實而導致登記率超過100%的現象,以及寵物死亡、轉讓、除戶等變更寵物登記的作業實行不易的問題,有人建議將寵物納入戶籍,但首先面臨的困難是必須修改現有的戶籍法方能因應,這可能將造成已經人力見窘的第一線人員更大的壓力。

三、業者亂繁殖,政府管理行不行?

更令人擔心的是,政府如何更有效率的管理寵物養殖業者。

根據農委會統計,自2015年至2017年3月間,台灣合法養殖業者從644家成長為723家,短短一年內竟增加80家合法業者,令人不免擔憂審核過程是否足夠嚴謹?迅速成長的後果是否將增加未來稽查的重擔?

上述問題有關流浪動物的種種問題,其實並非台灣獨有,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全世界許多地區皆面臨相同的困境。舉例來說,類似問題在香港也一再上演。

香港與台灣同樣有養殖業者與流浪動物管理不善的問題,尤其香港的居家寵物,比台灣更須面對生活空間不足的考驗。

表面上香港街頭沒有流浪動物,這是源自香港採取更極端的捕捉撲殺手段,加上領養動物流程繁瑣,因此所謂的收容所,等同只是流浪動物接受死刑前的一個中繼站。且香港民間團體在人數與力量上相當有限,目前控制流浪動物的方法也跟台灣一樣,是以「TNVR」為主。

諸多問題中,非法養殖業者最令香港當局頭痛,因此特於2013年擬修訂《公共衛生規例》第139B章,用以改善現有的養殖業者牌照制度,今年3月正式生效。

但根據內容來看,在牌照和繁殖數量皆不設限,亦無需商業登記的狀況下,等於變相替非法私立的養殖業者大開方便之門,反使香港成為黑戶漂白、就地合法的「繁殖城」。未來香港要如何在人力緊迫的現實壓力下,有效管理可能爆量的個別養殖戶,應是眼前的當務之急。

關於這個問題,參考德國管理寵物養殖業者的策略,應能帶給我們一定程度的幫助。德國因相對重視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因此政策主軸落實在養殖與飼養規範兩個面向,其養殖規範尤其嚴格,倘若台灣和香港能借鏡德國經驗,有效控制生產端,方能減少後續諸多問題的產生,也能降低寵物非必要的痛苦。

因此,本系列後續將與讀者分享香港與德國的寵物養殖管理經驗,敬請繼續鎖定。

[1] 大衛.葛林姆著、周怡伶譯,《貓狗的逆襲——荊棘滿途的公民之路》,台北,新樂園出版,2016年,頁190~191。

[2] 《動物保護法》第2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六、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3] 〈台灣流浪動物零安樂死政策上路,但社會準備好了嗎?〉2017/02/06端傳媒。

[4] 〈老外眼中的台灣流浪狗問題:未確切落實TNR〉2014/02/27 ETNEWS新聞雲。

[5] 〈超載悶死43隻流浪狗 嘉縣家畜所長丟官〉2016/04/27自由時報。

[6] 農委會《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一、飼主身分證明文件。二、寵物晶片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

「動物當代思潮」,跨域討論各項動物保護議題,並與國外經驗相互檢證反省,期使台灣「動物保護學」能持續成熟茁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