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貪瀆收賄 草率辦案:邱茂榮


案例事實

前立委何智輝被控關說竹科銅鑼基地的開發案,原本在一、二審分別被判處19年與14年有期徒刑,卻在民國99年5月高院更一審改判無罪,因為更一審大逆轉的改判使人起疑,追查後才發現,新北市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替何智輝向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行賄,民國99年7月司法官集體收賄的貪汙弊案因而曝光(註)。

這起台灣司法史上最嚴重的法官集體貪汙弊案,最高法院在民國105年1月2日審結,涉案法官都被重判10年以上徒刑。前高院法官蔡光治重判20年刑,併科罰金350萬元定讞。高院審判長陳榮和及法官李春地各判刑18年及11年6個月,而替何智輝行賄的惡檢邱茂榮則判刑6年。

前新北市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除了收受賄款之外,曾因濫權羈押苗栗縣建設局前局長賴松源致死而被記過,且偵辦案件也相當敷衍。99年7月,邱茂榮審理一起神棍囚禁被害人58天的案件,經歷一年偵查、開了四次庭,但被害人一次都沒見過檢察官邱茂榮,都是由檢察事務官偵辦該案,雖然所有證據確鑿,但是邱茂榮最後卻判處神棍不起訴處分,被害人不滿、向板橋地檢署聲請再議,2天後遭邱茂榮駁回。被害人最後拿相關證據向高檢署陳情,3天後高檢署將該案發回板橋地檢署,才由另一名檢察官重新偵辦。

另一位王姓女學生價值3萬元的腳踏車被竊,事後她在拍賣網站發現有人拍賣她的腳踏車,便想辦法抓到偷竊她腳踏車的嫌犯,承辦檢察官邱茂榮,卻以「偷來的車,不可能在網路上賣」為理由作出不起訴處分,讓當事人難以接受。

案例評論

前檢察官邱茂榮收受賄款被判貪污罪成立,並判刑6年定讞,而他偵辦案件該起訴卻未起訴,可能還涉嫌《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邱茂榮在「神棍囚禁被害人58天」的案件偵查歷經一年時間,共開庭四次,但邱茂榮本人卻沒有一次親自出席,反而利用職權將偵查的責任丟給檢察事務官偵辦,顯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偵查主體為檢察官的規定,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僅是協助檢察官偵查案件,邱茂榮把偵查責任丟給事務官處理,嚴重失職。

此外,「神棍囚禁被害人58天」案件的被害人因不服邱茂榮對神棍作出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邱茂榮卻駁回被害人的再議聲請,所以被害人轉向高檢署陳情,高檢署將該案重新發回板橋地檢署,由另一名檢察官重新偵辦該案,才使得該案的被害人得以求得公平正義。

另一件網路拍賣贓物案,失主自己想辦法抓出小偷再報案,但是邱茂榮卻以「偷來的車,不可能在網路上賣」為理由作出不起訴處分,顯然有違背法律,有枉法裁判之虞。

檢察官的職責是要為受害人追求正義,但是惡檢邱茂榮不僅貪婪收賄,讓前立委何智輝更一審改判無罪,何智輝最後也於檢調調查行賄案前潛逃。還不幫案件被害人,甚至駁回受害人的聲請再議,「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俗諺是對司法體系的嘲諷,只要還有邱茂榮這樣惡劣的檢察官存在,我國的司法永不能成為正義公平的象徵。

註:除了「何智輝行賄案」外,高等法院司法官集體收賄案還另包括「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行賄案」,高院前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房阿生等人,在前檢察官邱茂榮、前法官邱創舜穿針引線下共收賄850萬元,分別將涉銅鑼弊案的前立委何智輝、涉貪前法官張炳龍改判無罪,弊情曝光後還透過前檢察官張權教唆偽證。房阿生在張炳龍貪汙案中收賄,因繳回犯罪所得獲減輕,判處10年6個月徒刑;轉任律師的前檢察官張權、邱創舜各依偽證罪判刑2年及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