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民主法治】支持鄭部長以「暴行侮辱」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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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文化部部長鄭麗君,在參加「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時,被一名資深藝人打巴掌。當下,鄭麗君對於這樣不合理的行為,相當的錯愕,只鎮定說了一句:「怎麼可以這樣」。事後仍然在現場逐桌敬酒後,完成任務後才離去。

媒體問到此名藝人為什麼會出此舉,此名藝人還理直氣壯的說道,本來想打她兩巴掌,只賞她一巴掌,已經太便宜她!並表示:「因為鄭部長推動廢除中正紀念堂,前人種樹 、後人乘涼,她一點都不感恩。這種人,我這樣子打她,是剛好而已。」

但這名資深藝人知道自己這樣已經觸犯刑法了嗎?

支持鄭部長以「暴行侮辱」罪提告!

根據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手段為之,則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也就是觸犯「暴行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構成公然侮辱罪,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一個是要有侮辱他人的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另一個要件,是需公然為之,所謂「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是,並不侷限於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包含住宅在內。而所謂「讓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也並不是一定要這些人實際上都已經見聞到,只要事實上可以達到共見共聞這樣的狀況即可

而強暴手段,實務見解認為是「對於他人身體直接或間接所施之暴力而言。」當眾掌摑他人耳光、持水管朝他人噴灑自來水、對她人吐口水等行為,都構成對於他人身體直接施加暴力之強暴行為。

本案中「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這個現場,屬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而這位資深藝人摑掌的行為已經直接對他人身體直接施以暴力的行為。但因公然侮辱罪章屬於告訴乃論罪,故《法操》在此支持鄭部長,不可以姑息這樣的行為,應該向這位藝人提出告訴!

身為民主國家,暴力行為不該被容忍!

鄭部長事後在臉書上發言,表示「個人受辱事小,民主不容傷害」有些網友在新聞下留言表示,此事與民主無關。撇開蔣中正到底是否為獨裁者不論。身為一個民主國家,「去蔣化」的言論,難道不是一個民主國家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基本權利嗎?身為一個民主國家,可以因為不支持他人言論自由的表達的內容,就動手動腳嗎?身為一個民主國家,平等、自由、法治,這三點不是一個民主國家最基本的要素嗎?

不要再認為個人教養問題,與民主無關,面對這樣的行為,不要被意識形態綁架,身為一個法治國家,社會應該要嚴厲譴責這樣的行為!而這位資深藝人所謂的,「為了向上面的人拍馬屁,只要做對中華民國、國民黨、蔣家做有害的事就能升官。」那們《法操》在此建議這名藝人,立刻買機票至中國北京天安門廣場旁的毛澤東紀念堂,對迫害中華民國、國民黨、蔣家最深的毛澤東,進行嚴厲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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