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公投】「婚姻定義」公投到底投什麼?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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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公投裡,反同與挺同勢力,提出「完全互斥」的公投案,並同時連署成案;成為本屆大選拼公投焦點。11/24公投那一天,反同提出的三項;被稱之為「愛家三公投」的公投案,與挺同提出的兩項「平權公投」,即將正面對決。

這不是兩派勢力首度針鋒相對,但卻被視為大法官釋憲之後,兩方勢力的「延長賽」。反同vs.挺同,首先在同婚婚姻定義上,各有公投主張。反同的「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婚姻定義」公投,要將同婚排拒在民法之外。

搞懂「婚姻定義」之一:主文與領銜人

「婚姻定義」公投,提案領銜人是「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總召游信義,而中選會公告的主文內容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照片來源:Explained-2018公投翻譯蒟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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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婚姻定義」之二:反同VS挺同爭議大

爭議1:人權公投,是否違憲?

  • 認為「婚姻定義」公投有違憲疑慮的一方,主要論點在於公投使民法排拒同婚,與大法官釋憲相違背。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指出;現行法律下限制同志婚姻違反人民的「平等權」。

  • 「婚姻定義」公投提案方反駁,大法官釋憲僅解釋「限制同婚違憲」,同性之間「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意即並沒有限定行使同婚「平等權」,是通過修定《民法》、或是訂立專章、專法;因此「婚姻定義」公投並無抵觸大法官釋憲。

爭議2:「婚姻定義」公投 對同性婚實為歧視?

  • 「婚姻定義」公投提案人游信義,在「公投理由書」以哥倫比亞曾讓「三人」多元成家的例子說明,如果婚姻定義遭受破壞,可能進一步影響到家庭文化。強調台灣社會民意「不支同性婚姻納入民法」的比例較高。若社會無共識應訴諸公投。

  • 反對意見之挺同方,由社民黨台北市議員候選人苗博雅提出「婚姻平權」公投反制,訴求修民法納入同性婚姻保障;此公投已確定成案。

搞懂「婚姻定義」之三:Yahoo網友怎麼看?

在Yahoo所做的網路民調中,若明天就是大選公投日,會對「婚姻定義」公投,投下贊成票的,佔76.9.%;反對的佔20.1%。在Yahoo的網路民調中,幸福盟的公投主張略居上風。

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民調中心
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民調中心

搞懂「婚姻定義」之四:如果公投過關 下一步?

「婚姻定義」、「婚姻平權」、「非婚姻保障同志」三項公投案,同樣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類型公投案;也皆與「同婚」議題相關。

三案的立場或相左或延伸,前所未見的狀況,讓公投結果格外複雜難解,考驗行政立法;但不論公投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大法官釋憲結果,同性伴侶,2019年5月一定可以行使婚姻平等權。


★可能狀況1:若「反同」幸福盟提出之兩項同婚相關公投皆「過關」,挺同的「婚姻平權」公投未過關,結果是:

【直接結果】

民法的婚姻定義限異性戀一夫一妻,且依公投法規定,行政院需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同婚專法),並在立法院下個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同婚規範專法與民法婚姻定義,自公投結果開始,兩年內不得變更廢止。

唯即便反同公投皆過關,也不得影響大法官釋憲結果:「同性婚姻平等權受憲法保障」是最大前提。

【可能變數】

同志團體對專法平等權有疑慮,仍可追究專法是否真能保障同性伴侶憲法賦予的婚姻平等權。

★可能狀況2:若「反同」幸福盟提出之兩項同婚相關公投皆「未過關」,挺同提出的同婚公投「婚姻平權」公投過關,結果是:

依公投法規定,行政院需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民法),並在立法院下個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讓同性婚姻納入民法;同性結合受民法規範與保障;兩年內不得變更廢止。

★可能狀況3:若「反同」幸福盟提出之兩項同婚相關公投皆「未過關」,挺同提出的同婚公投「婚姻平權」公投也未過關,結果是:

行政立法機關,依法需在大法官釋憲滿兩年內(2019年5月),完成立法;但若其所立之法與釋憲意旨不同,同運人士仍可提出疑義;而若行政立法機關在時限內未完成立法,同性伴侶仍可直接援用民法,登記結婚。

★可能狀況4:若僅「反同」幸福盟 之「婚姻定義」公投過關,「非婚姻保障同志」與「婚姻平權」公投皆被否定,結果是:

【直接結果】

民法的婚姻定義限異性戀一夫一妻,且依公投法規定,自公投結果開始,兩年內民法婚姻定義,都不得有所變更。

【可能變數】

民法的婚姻定義不改變,但若行政立法機關,未及時於2019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滿兩年內完成立法,同性伴侶仍可直接援用民法,登記結婚,即便民法以異性結合為「婚姻定義」。

若行政立法機關,在大法官釋憲滿兩年內完成立法,但立法與釋憲意旨不同,若同志團體有疑慮,仍可追究是否真能保障同性伴侶憲法賦予的婚姻平等權。

★可能狀況5:只要「反同」的幸福盟提出之兩項同婚相關公投 其一vs. 挺同的「婚姻平權」公投雙雙過關,結果是:

只要「婚姻平權」公投過關,不論是「婚姻定義」或「非婚姻保障同志」公投何者過關,都形成公投結果「兩相抵觸」的尷尬狀況。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公告通過的公投案,中選會並無處置的權責,依《公投法》第30條交給該負責的機關處理。換句話說,一旦相斥的公投案同時過關,難題將落在行政、立法兩院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