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公投】 「非婚姻保障同志」公投到底投什麼?

照片來源:民視
照片來源:民視

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這回一口氣搶下三案公投案;擁有鮮明堅定反同立場的幸福盟,這次提出的三項公投,被稱之為「愛家三公投」;分別是「適齡性平教育」公投、「婚姻定義」公投與「非婚姻保障同志」公投。其中「非婚姻保障同志」公投又被認為是「婚姻定義」公投的延伸。

搞懂「非婚姻保障同志」之一:主文與領銜人

「非婚姻保障同志」公投,公投提案領銜人是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依中選會公告的主文內容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照片來源:Explained-2018公投翻譯蒟蒻
照片來源:Explained-2018公投翻譯蒟蒻

搞懂「非婚姻保障同志」之二:正反怎麼說?

「正方」代表:提案人「幸福盟」

反同團體:幸福盟,同時的提出「婚姻定義」公投,要求民法婚姻定義維持不變,僅限「一夫一妻」的異性戀伴侶,主張將同性婚排拒在民法之外,而以專法規範同性結合;此「非婚姻保障同志」公投,提案「公投理由書」提出的論點是:

  1. 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有本質上的不同;包括同性婚姻無法生育,若收養子女可能造成孩童的性傾向、性別認同混淆,因此無法與異性婚姻一樣適用《民法》的結婚規定。

  2. 同性戀只占人口少數,如果為此修改《民法》,將耗費龐大社會資源,應該為同性戀者「量身訂做」專法,規範身份關係、遺產給予、醫療文件簽署、稅務等保障。

  3. 立同性結合專法,不違背大法官釋憲結果

「反方」代表:挺同平權團體

挺同平權團體,無法接受同性婚姻以「專法」形式規範;看法與反同的幸福盟背道而馳,為反制反同保守勢力,挺同團體提出「婚姻平權」公投反制,挺同論點如下:

  1. 挺同人士認為唯有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保障,才是真正落實大法官釋憲的平等權原則;若以專法行之,形同對同性婚姻實施「隔離」政策,可能會強化歧視;且會製造法律適用的困難。

  2. 與反同看法相反,認為將同性婚姻直接納入民法,是較節省社會成本的做法。平權挺同團體的這項觀點,得到部份法界學者認同,例如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即主張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認為就修法的工程而言,多數法律用字都是以民法上的「配偶」為主,能一併適用。

搞懂「非婚姻保障同志」之三:Yahoo網友怎麼看?

在Yahoo所做的網路民調中,若明天就是大選公投日,針對「非婚姻保障同志」公投,53.2.%的人持反對意見;43%的人會投同意票。在Yahoo關於同婚議題的公投網路民調中,這是唯一一個目前呈現正反拉鋸的公投案。

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民調中心
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民調中心

搞懂「非婚姻保障同志」之四:如果公投過關 下一步?

「婚姻定義」、「婚姻平權」、「非婚姻保障同志」三項公投案,同樣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類型公投案;也皆與「同婚」議題相關。

三案的立場或相左或延伸,前所未見的狀況,讓公投結果格外複雜難解,考驗行政立法;但不論公投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大法官釋憲結果,同性伴侶,2019年5月一定可以行使婚姻平等權。


★可能狀況1:若「反同」幸福盟提出之兩項同婚相關公投皆「過關」,挺同的「婚姻平權」公投未過關,結果是:

【直接結果】

民法的婚姻定義限異性戀一夫一妻,且依公投法規定,行政院需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同婚專法),並在立法院下個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同婚規範專法與民法婚姻定義,自公投結果開始,兩年內不得變更廢止。

唯即便反同公投皆過關,也不得影響大法官釋憲結果:「同性婚姻平等權受憲法保障」是最大前提。

【可能變數】

同志團體對專法平等權有疑慮,仍可追究專法是否真能保障同性伴侶憲法賦予的婚姻平等權。

★可能狀況2:若「反同」幸福盟提出之兩項同婚相關公投皆「未過關」,挺同提出的同婚公投「婚姻平權」公投過關,結果是:

依公投法規定,行政院需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民法),並在立法院下個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讓同性婚姻納入民法;同性結合受民法規範與保障;兩年內不得變更廢止。

★可能狀況3:若「反同」幸福盟提出之兩項同婚相關公投皆「未過關」,挺同提出的同婚公投「婚姻平權」公投也未過關,結果是:

行政立法機關,依法需在大法官釋憲滿兩年內(2019年5月),完成立法;但若其所立之法與釋憲意旨不同,同運人士仍可提出疑義;而若行政立法機關在時限內未完成立法,同性伴侶仍可直接援用民法,登記結婚。

★可能狀況4:若僅「反同」幸福盟 之「婚姻定義」公投過關,「非婚姻保障同志」與「婚姻平權」公投皆被否定,結果是:

【直接結果】

民法的婚姻定義限異性戀一夫一妻,且依公投法規定,自公投結果開始,兩年內民法婚姻定義,都不得有所變更。

【可能變數】

民法的婚姻定義不改變,但若行政立法機關,未及時於2019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滿兩年內完成立法,同性伴侶仍可直接援用民法,登記結婚,即便民法以異性結合為「婚姻定義」。

若行政立法機關,在大法官釋憲滿兩年內完成立法,但立法與釋憲意旨不同,若同志團體有疑慮,仍可追究是否真能保障同性伴侶憲法賦予的婚姻平等權。

★可能狀況5:只要「反同」的幸福盟提出之兩項同婚相關公投 其一vs. 挺同的「婚姻平權」公投雙雙過關,結果是:

只要「婚姻平權」公投過關,不論是「婚姻定義」或「非婚姻保障同志」公投何者過關,都形成公投結果「兩相抵觸」的尷尬狀況。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公告通過的公投案,中選會並無處置的權責,依《公投法》第30條交給該負責的機關處理。換句話說,一旦相斥的公投案同時過關,難題將落在行政、立法兩院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