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觀點】在李明哲案中失去功能的蔡英文政府

作者:施威全(曾任職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民間團體組成的李明哲救援大隊於9月18日舉辦人體排字活動,呼籲中國大陸立即釋放李明哲。(照片來源:尋找李明哲臉書專頁)
民間團體組成的李明哲救援大隊於9月18日舉辦人體排字活動,呼籲中國大陸立即釋放李明哲。(照片來源:尋找李明哲臉書專頁)

自由時報評論李明哲案,斗大的頭條標題宣稱:『打破馬政府掮客模式』,內文裡則強調:『雖然李明哲還未救出,但該案迫使中方必須與台灣政府進行聯繫,也打破過去馬政府時代慣用的「掮客模式」。』這些都是誤導讀者的不實文字。

馬英九總統執政時,法輪功成員鍾鼎邦先生在大陸被拘禁,當時我方政府就是透過兩岸政府間的聯繫機制處理的,成功地讓鍾先生返回臺灣。

現在,李明哲前途仍未明,不知何時得以自由返台,事情還未成功,自由時報就誇口『打破馬政府模式』。

鍾鼎邦是在2012年6月18日在江西贛州遭當地國安機關拘禁,隔天中午鍾先生在大陸的親屬接獲通知,被安排與鍾先生碰面,當晚鍾先生並與他的太太以電話聯繫。

也就在這天鍾先生家屬向海基會陳情,要求援救,海基會立即著手聯繫對岸,我政府相關機關等不及正式發文,即時透過簡訊與電話便展開了與對岸政府機關的聯繫。

此後的一段日子裡,與大陸相關單位聯繫處理鍾案的至少就有三個單位或機關:陸委會、法務部與海基會。

海基會是接受政府委託與授權,直接與中國大陸就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事宜進行聯繫與協商的單位,當然是處理鍾案的主體;

法務部是依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作為司法互助的聯繫主體;

而陸委會也介入,則是因為從2008年5月兩岸恢復制度化協商之後,在臺灣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架構的協商平台上陸委會官員與國臺辦官員經常性碰面,形成了『工作階層』的聯繫管道。

再加上當時的賴幸媛主委認為兩岸事務繁雜,也常有擦槍走火的事件發生,陸委會與國臺辦應該建立起直接聯繫的管道。

賴主委的提議在當時的時空下,大膽而前進,但也獲得國臺辦王毅主任的積極回應,因此兩個政府單位就直接對口聯繫起來,隨著訊息往來頻率的增加,這個管道不但用來傳達訊息,也逐漸成為雙方解決疑難雜症與突發事件的機制。

鍾案發生,陸委會當然就介入協處。

此後一段時日,我方政府機關與海基會持續與對岸密切溝通、公開要求陸方『必須正視並嚴肅面對,尊重人民對於思想、言論自由與基本人權的普世價值,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法務部也指責對岸沒有依照〈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即時通報法務部。

我方同仁在聯繫處理的過程中可以感受到對方對這個事情沒有掉以輕心,逐步看到對方著力的結果,包括陸方於7月5日同意鍾先生在台的家屬赴陸探視,11日進一步同意並安排家屬聘請之大陸律師會見當事人等。

中國大陸有其複雜的內部政治生態,國臺辦作為大陸在兩岸關係上的『牽頭』機關,協調處理的確要花了不少時間與力氣。

日子一天一天過,臺灣與國際輿論的力道也增強,臺灣的NGO、公法學界與民意代表不分藍綠統獨共表關切,這是我方機關面對陸方的助力之一。

但當時很多聲浪三分罵大陸時,七分痛責陸委會,質疑政府未積極交涉、發言不夠強硬;作為第一線的主其事者,陸委會以當事人的平安返臺為優先考量,有些民意代表習慣以情緒性的形容詞辱罵對岸來凸顯自己在大陸議題上的勇猛。

這種勇,是勇於讓他人死,自己遠遠地窩在臺灣沒事,陸委會不能這樣做。

鍾案期間,正也是〈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協商收尾的階段,投保協議的重點之一在人身保護,相較於國際間的類似協議,例如〈『中』日韓投保協定〉,我方要求兩岸投保協議在人身自由保障上要有更廣泛、周全的規定。

後來兩岸達成共識,

一、擴大人身自由保障的範圍:不只保障臺商,也保障其家屬;不只保障臺資,也保障經由第三地投資的臺灣人。

二、讓臺商在大陸享有超國民待遇:按照大陸的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逮捕、居留的機關可以在『有礙偵察』的情形消失後才通知當事人家屬。

意思是偵察執行機關有很大的裁量權決定何時才通知家屬,『中』日韓的投保協議給予日商、韓商的國民待遇,也是要受到這一項規定的限制。

兩岸投保協議則明確定出24小時的通知期限,只要是臺商就得以享有,這是優於日商、韓商以及大陸人的超國民待遇。

這些內容見諸於兩岸共同發表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這份共識等於投保協議的『人權專章』,我們與中共交手竟然能就人權議題達成白紙黑字的共識,那時美國國安官員非常驚訝,頻頻探問臺灣到底是用什麼策略而取得如此進展。

當時在賴幸媛主委的要求下,我方機關常把鍾鼎邦案與投保協議綁在一起談,兩案互為籌碼。

一方面我們以鍾案為例,凸顯人身安全的確是兩岸須要迫切處理的重要項目;同時陸委會明確地向對方高層表示,鍾案若沒圓滿解決,投保協議談得再好也沒用,枉費兩岸那麼多次的往返磋商、字斟句酌、耗神耗力的談判;

鍾案若可以圓滿解決,可以強化投保協議的公信力,在兩岸人民面前展現在九二共識基礎上制度化協商的具體成果。

8月9日,就在兩岸江陳會登場前,賴幸媛主委公開表示:『政府非常關心本案,也在許多場合都提到政府的立場,要求公權力進行協處。而兩岸透過常態性的機制,機關對機關的努力,是最有效的。』

言下之意是兩岸的政府已經談定了,鍾鼎邦先生將重獲自由,兩岸常態性的機關對機關的機制才是真正可以把人救回來的管道。兩天後鍾鼎邦獲釋返抵台灣。

談李明哲案,自由時報說『打破馬政府模式』,馬政府模式的特色是:一、兩岸政府機關對機關;二、藉助民氣,借力使力;三、審慎謀斷,營救成功。自由時報到底是想要打破哪一點?

兩岸之間問題多,不是只有鍾鼎邦案、李明哲案。在陳水扁總統執政期間,大陸就已經成為臺灣最大的貿易夥伴,兩岸往來密切,有交流必有糾紛,衍生了許多問題,這也是為何兩岸須要制度化協商,須要建立起機關對機關的聯繫機制,讓兩岸交流的遊戲規則可以逐漸明確。

鍾鼎邦案最後雖平安落幕,但我們仍不滿意,因為大陸在落實投保協議與司法互助協議仍有不足之處,卻也不能因此就評斷說投保協議與司法互助協議完全無效,有無效果,要與簽署之前的情況比較,大陸的政治人權標準與我們不一樣,不可能兩岸簽了個協議以後,臺灣人就可以跑到天安門自由自在地罵共產黨。

人權是衡量兩岸距離的指標,雖然在某些勞動人權等經濟人權項目上,大陸比臺灣進步,但大陸在言論自由等政治人權上的退步作為。

贛州國安局拘禁鍾鼎邦、廣東國家安全機關拿李明哲開鍘,更加深了兩岸之間的鴻溝,這就是臺灣所面對的既定條件,必須因應的現實。無論如何,臺灣須要兩岸協議,臺灣須要藉著協議取得更多與大陸周旋的著力點。

兩岸協議是兩岸透過制度化協商得來的成果。

所謂制度化協商,是兩岸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擱置主權爭議,就兩岸交流所衍生的民生議題務實協商,蔡總統不接受九二共識,制度化協商停擺,兩岸機關間的聯繫停擺,兩岸協議面臨未知且充滿變數的處境,兩岸交流沒有明確的遊戲規則。

這是李明哲案的背景,也是李案與鍾案的最大差異,所以中華民國政府在李明哲案中,與對岸協商的功能蕩然無存,只剩下海基會陪同家屬,扮演著旅行社的角色。

輿論稱蔡總統上臺後的兩岸形勢是『冷和』,言下之意,兩岸政府的互動冷淡了但彼此相安無事,事實其實相反。

冷是冷,和則未必,『冷和』不代表兩岸間沒事,反而是存在太多的不確定性,隨時可能爆發衝突與爭議,『冷和』時代,遊戲規則不見了,該如何處理爭議?蔡總統不接受九二共識,但也沒有提出任何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