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坤再審宣判】高院承認是冤案,司法終於還蘇炳坤清白!

文/法操司想傳媒

因本件深具法治教育意義,高院准許記者在庭全程拍攝期日活動。攝:法操司想傳媒
因本件深具法治教育意義,高院准許記者在庭全程拍攝期日活動。攝: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75年發生金瑞珍銀樓搶案,案件偵查迅速結案。同年9月,一審法院判決蘇炳坤無罪;但同年12月,高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15年有期徒刑。全案在76年3月,最高法院駁回蘇炳坤上訴確定。直到民國89年,蘇炳坤才經過總統特赦「罪刑全免」。

原本以為全案已經落幕了,但在蘇炳坤聲請刑事補償時,他才發現原來「罪刑全免」的特赦,並不代表無罪,司法仍然未還他清白,為此蘇炳坤再次提起再審的聲請。由於本案的特殊性,最高法院還特別開庭審理,討論特赦後,是否可以再審。經過最高法院決議後,本案重啟再審。經過3次的開庭審理,台灣高等法院終於做出判決。

為什麼高院不是做無罪的判決,而是駁回檢察官上訴?

本次宣判,法院不是直接下無罪的判決,而是下「駁回檢察官針對無罪判決部分的上訴」。看起來有點饒口的一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呢?要釐清這句話,必須先弄清楚,現在是在重新審理哪個程序。

本案由蘇炳坤針對先前高院二審有罪的判決聲請再審,也就是重新開始第二審的程序。當時是一審無罪,檢察官提起二審上訴的狀況。經過高院再次審理之後,高院認為當時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所以做出駁回檢察官上訴的判決。這句饒口話的結論就是,高院維持新竹地方法院一審無罪的判決。

高院承認蘇炳坤案是冤案

高院認為,本案並沒有實際證據可以證明,蘇炳坤有搶劫而故意殺人的行為,蘇炳坤是被冤枉的。而會這成這樣的冤案,法院提出三大點:

  1. 警方急於破案,不當取供。

  2. 檢察官未盡偵查主體之責任,任意起訴。

  3. 前審、最高法院未落實無罪推定,忽略客觀卷證資料。

因為這些原因,讓蘇炳坤承受長達32年的冤屈,法院深感同情和不捨。但法院也澄清表示,現在的偵查與司法,有明顯和長足的進步。也會以本案作為借鏡,更加落實人權保障。

蘇炳坤案再審的開啟,除了是實現司法正義,還給蘇炳坤個人清白外;本案更具有法學上的意義,探討了經過特赦的案件,是否能開啟再審學術探討,也創下了台灣司法史上第一件,特赦後再審的先例。

本案檢察官所做的是無罪的論告,法院也表明對於司法改革的決心。能夠承認錯誤,糾正過去的過錯,的確讓人看到司法改革的希望,但仍希望這樣的決心與勇氣,能夠實際落實在實際事件中,對於蒐證過程中的不當行為、濫權起訴、枉法裁判的情況,都能夠詳加調查、糾正,讓人民可以更加信任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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