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恩觀點】吳總:攸關體制,遵守法規,就請受邀去議會吧!

【陳述恩觀點】吳總:攸關體制,遵守法規,就請受邀去議會吧!
北農總經理吳音寧。(照片來源:吳音寧臉書專頁)

作者:陳述恩(司法實務工作者)

719日,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吳音寧女士,在臉書發布說明影片,並加上文字說明,茲舉其中最關鍵的一句:「但你知道嗎,依規定總經理其實不需去議會備詢」,影片下一句接著說:「希望一切回歸制度」。在貼文的說明文字最後一句:「攸關體制,我(吳音寧)會遵守法規。」

不少對時政有理想抱負的人看完這段說帖,看來相當被說服,紛紛在臉書上轉載。

忝為習法之人,看到這段說帖著實令人不得不捏一把冷汗,實在不禁要問「到底吳總的法律幕僚是誰?」如果沒有的話,要趕快去找一個;如果有法律幕僚而且這段說帖也經過這個法律顧問審核的話,這個幕僚可以換掉了。

因為這篇說帖是錯的。

先就法條來說,吳總的說帖說:

「為了相關投資事業的管理及監督,台北市政府訂定了『台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經議會通過,規範相關權責事項,包含應由何人到議會列席等。明明白白公告的法規,市府投資事業一體適用的法規。」

這段話似是而非。雖然舉出「法律名稱」,但既沒有引出法律條文的條號,也沒有說出法律條文的內容。這就像你上了法庭,對著法官說:「法官,依照《民法》,你要判我贏。」這種抗辯說了等於沒說,因為就算最後法律上是對的,但論理上完全零分。

而且吳總這段說帖是錯的(再說一次,法律幕僚或顧問要不要打包回家?)。

首先,我們依著吳總所說的去看《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可以找到第9條說:「(第一項)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備詢;董事長經市議會之邀請亦應列席備詢。(第二項)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本府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由市政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

根據吳總的說帖:臺北農產運銷公司由臺北市政府股權占比22.76%,依照《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第9條第2項,是臺北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而且其總經理(她本人)亦非臺北市政府股權代表,所以就沒有「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的問題,更沒有第1項(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備詢」的問題。

接著,我們順照說帖的邏輯推論,吳總的意思很可能是:因為她這個總經理「不是」臺北市政府股權代表,所以就算「經市議會邀請」,也不用列席報告。(因為條文寫: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本府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

但如果我們仔細多想一下,(根據說帖影片)「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是一間肩負公共任務的民營公司」、「作為生產者與承銷商共同參與的平台」、「由農委會、臺北市政府、各級農會、農產品運販商以及青果運銷合作社共同持有。」

換言之,吳總自己就也有體認到臺北農產運銷公司雖然型態上是民營公司,但卻是有官方(農委會、臺北市政府)出資持股,負責兼顧產地(農民)到消費者之間平抑物(菜)價公共任務的單位。由於官方色彩濃厚,由中央政府(農委會)與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共同出資持有,換言之,臺北農產運銷公司的經理人,不只有要向廣大抽象的消費者負責提供平價的農產品,也要向不是第一也應該是第二、看得見的大股東-持股22.76%的臺北市政府負責。

於私,依照公司治理的邏輯,臺北農產運銷公司的大股東(臺北市政府)的監督機關-臺北市議會-想要了解公司營運情形,公司的總經理怎麼可能不理會大股東的臉色?

於公,依照平抑物(菜)價公共任務的邏輯,臺北農產運銷公司的上級監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農委會,想要關心臺北市物(菜)價的波動情形,臺北農產運銷公司的總經理怎麼可能可以把臺北市政府的監督單位-臺北市議會-不放在眼裡?

最後,其實也是最一番兩瞪眼的規定,《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也是《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的上位階法律:《地方制度法》第49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委員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直轄市長、縣 () 長、鄉 (鎮、市) 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下位階的法規如有牴觸上位階的法規時無效,或說,上位階法規的法律效力大於下位階的法律。這是法律的ABC,任何只要有上過法學緒論課程的大學生都可以說上兩句。

所以今天臺北市議會依照《地方制度法》第49條第2項「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除非吳總要說自己不是「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否則,臺北市議會的「列席說明邀請」怎麼可能沒有法律依據?你可以說這不是法律條文所稱的「備詢」,但你不能說臺北市議會議長或議員的口頭請柯市長或北市府官員通知其到場,或是書面發給「列席說明函」不算是「邀請」。

在國外民主憲政的實踐中,國會(民意機關)通常擁有相當廣泛的調查權限,收到國會調查的通知函不到場者甚至有「藐視國會罪」在後面等著伺候。君不見網路巨頭、Facebook創辦人祖克柏(Mark Elliot Zuckerberg)之前收到美國國會傳票,也乖乖穿著西裝到國會給議員們「問到飽」。

我國目前沒有藐視國會罪的相關規定,但如《憲法》第67條第2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或前述的《地方制度法》第49條第2項「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委員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都是中央或地方民意機關「邀請」(微婉用語,同樣的行為在司法機關叫做「傳喚」)政府或民間人士到場說明的法律依據。

我們完全認同吳音寧女士以下在說帖中的文字:

「遵守法規,不是民主法治體制最基本的原則嗎?」

「不管誰在市府投資的公司裡擔任總經理或董事長的職務,都應遵循的法規。不因人設事,才是民主法治的意義。」

攸關民主憲政體制,因此我們不得不促請吳音寧女士信守她的承認:「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請收下臺北市議會的開會邀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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