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今年第一樁獲「認證」的冤案

Man in prison hands of behind hold Steel cage jail bars. offender criminal locked in jail.
示意圖來源:Getty Images

民國107年5月22日,36歲的「阿泰」被桃園警方拘提,移送檢察官偵辦後,法官裁定羈押。

阿泰被控和同夥是「租屋蟑螂」,在大桃園地區多次冒充屋主、或以假身分租得房子再轉租,當拿到租客的首筆租金及押金後,就避不見面。從民國107年3月到5月,共有七人被騙。

綜合被害人指述,警方研判歹徒有三人:兩人出面和被害人接洽看屋,阿泰則負責開車接應及收錢。警方以車追人,從街頭監視器追查到阿泰的車號,最先逮到他。

阿泰承認,確實有載友人「小吳」到桃園市某處所,讓一名陳姓女租客看房子;但他強調,當天他並沒有入屋,陳女看的那間房屋也不是他租的,他沒有參與詐騙。

小吳和同夥「阿龍」被逮後,阿泰一併被起訴(桃園地檢署起訴書,107年偵字第13637號等);因為,阿龍的供詞咬住了他:「我把陳女的5000元訂金交給阿泰。」

阿泰再三喊冤:「根本就沒有5000元的事情。」雖然雙方各執一詞,但真相並不難查;因為,阿龍、阿泰都提到了一個人:被害者陳女。

陳女非常肯定地說:「從頭到尾和我接洽租屋的人都是他,我交付訂金的對象也是他。」她口中的他,指的是阿龍。

案情終於大白。因為,小吳也供說:「他只知道阿龍和我一起搞詐騙,但詐騙的內容和經過,他都不知道。」小吳口中的他,說的是阿泰。

小吳這句非常重要的自白,是向檢察官說的。也就是說,早在檢察官起訴之前,受害的陳女、加害的小吳,都已經證明了阿泰並不是騙子。既是如此,阿泰為什麼還會被起訴?

這個案子裡,對阿泰有利的證詞,其實散見多處。例如,早在案情渾沌之初,首謀的小吳就已經說了:「他(指阿泰)與此案無關。」但是,檢察官查了數月,仍然相信騙子阿龍的單方說詞,就起訴了阿泰。

案發之初,阿龍聲稱把被害人訂金交給阿泰,固然是對阿泰不利之處;但是,小吳證詞是對阿泰有利的。既然對阿泰有利、不利的證詞都存在,檢察官難道不知道該怎麼做嗎?

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清清楚楚規定:「有利不利,一律注意」。這個辦案鐵則,檢察官有遵守嗎?何況,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檢察官要負起舉證責任,這更是刑事訴訟最基本原則;但是,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有做到嗎?

法官判阿泰無罪。檢察官沒有上訴。歷經兩年多偵審,阿泰雖然一審就無罪定讞,但從警方拘提他的那一天開始,傷害就已經造成。

阿泰原有一份月薪近7萬元、年薪近90萬元的工作,日子穩定、生活踏實。遭拘提、被收押,當他獲釋後,人生變調,工作砸了。無罪確定後的民國109年底,在訴請刑事補償時,他向法官道出慘況:現在失業。

檢察官相信了騙子,毀了他的人生!

阿泰被羈押25天,由於不懂法律,他不知道被拘提的那一日、被釋放的那一天都可以聲請刑事補償,因此只聲請了23天補償。今(2021)年1月6日,法官准了,判決每天補償4000元,阿泰獲得9萬2000元補償金。

阿泰是今年全台灣獲得刑事補償的第一人。無辜被羈押、遭起訴、無罪確定、獲得賠償,他的冤案是經過司法「認證」的。

阿泰的故事裡,有檢察官該注意而沒注意、該舉證卻沒舉證,暴露辦案違反法律規定的醜貌。故事裡,還有著老百姓不知法律,以致權益受損,猶渾然不知的悲哀。

三年前,阿泰被拘提時,他是燒烤店長;這三年來,他彷彿是烤盤上的炙肉,人生已被檢察官燒烤出一道道烙痕。這炙鐵烙膚之痛,至今仍在,恐將永遠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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