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還有多少隱而不見的「蔡甄漪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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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轉任法官的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蔡甄漪,辦案辦到讓無辜者入獄119天,經再審後無罪定讞,殃及全民付出59萬5000元補償,日前遭監察院以「13:0」全票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懲處。此外,蔡甄漪也因被認定「有重大過失」,遭到求償33萬元,她認帳會賠償。

根據監察委員的調查,女檢察官蔡甄漪辦案重大過失,包括:違反指認規定,告訴人僅憑單一照片指認;車身顏色明顯不符,卻沒有調查……。然而,在蔡甄漪辦出冤案之前,有個檢察官也不遑多讓。

民國97年11月9日,台北縣中和市(今新北市中和區)錦和路有兩輛機車擦撞,自稱被撞的「阿成」拉開襯衫、露出刺青,惡形惡狀要求對方賠償一千元。陳姓男騎士不從,阿成突然取下安全帽朝對方頭部揮去;陳男閃開,在畏懼之下,他交給阿成兩百元。

檢察官起訴阿成,指他以「假車禍」方式恐嚇取財(板橋地檢署起訴書,97年度偵字第32842號)。不過,阿成喊冤,辯稱案發時在家裡看電視,且有父母親為證。

阿成被逮、遭到起訴,事出有因。不過,「因」裡有瑕疵、有矛盾,更有和蔡甄漪辦出冤案同樣的內涵:指認有誤、該查不查。

話說案發當天,陳姓騎士向員山派出所報案,但警員沒有製作筆錄,只在「工作記錄簿」粗略記載事發經過。根據當年文書記載,被害人對歹徒有四項指述:歹徒兩人、騎乘重型機車、年約30到40歲、車牌號碼尾數是「688」。

報案後六天,中和警方破獲一樁與陳男受害案情相似的「假車禍,真詐財」案,歹徒被逮。員山派出所警察帶陳姓騎士去指認,在確認落網歹徒並不是對他恐嚇取財的人之後,此刻警方終於詢問陳男:歹徒相貌?

被害人指述歹徒特徵非常具體:左胸上方有刺青、操台語口音、下巴有顆痣、臉很皺、身材壯碩、理平頭。由於指證清晰,警員於是調出電腦檔案裡的治安人口照片,逐一讓陳姓騎士查看。結果,在十多張照片中,只有一人符合「下巴有痣、臉很皺」的特徵:阿成。

兩天後,員警進行一場「正式」指認。從治安人口檔案照片中,警方找了9個人,合併在一張紙上,要被害人指認照片。阿成被指證是歹徒。

這場指認有問題。因為,除了阿成以外的其餘8張照片,都沒有「皺臉,下巴有痣」的特徵。也就是說,在警方的「安排」下,這9張指認照片有重大差異性。

警方辦案手法,已有可議。而且,被害人的一段話,更添案情可疑:「因我那時候很害怕,所以對方的臉,我都不敢多看……」。記載在筆錄裡的這句話,浮現出矛盾:被害人既然不敢多看歹徒容貌,為何能夠一口氣說出歹徒左胸有刺青、台語口音、下巴有痣、臉皺等等特徵?

答案,在法官追查後躍出。原來,被害人能夠如此具體指出歹徒的體態外貌,是陳姓騎士先從警方電腦檔案照片看到阿成,當阿成被「請」來派出所之後,受害人才說出歹徒的樣貌。法官因此認定,全案不能排除一點:被害人是在派出所看到阿成後,依照他的外貌做出指認。

如此的指認,當然違法。檢察官是偵查主體,當然必須查明。然而,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還嚴重失職:警方當初在「工作記錄簿」粗略記載案發經過,被害人明確指出歹徒的重機車號尾數是「688」;但是,阿成的機車車牌尾數是「507」。

阿成從被起訴到無罪確定(台灣高院判決書,98年度上易字第1232號),前後不到半年。這個案子能夠這麼快定讞,關鍵在於一、二審都認定指認有嚴重瑕疵,但檢察官卻依然起訴。被羈押109天的阿成,最後獲得32萬7000元冤獄賠償。

從阿成遭檢察官草率起訴,到蔡甄漪因為怠惰失職,辦出冤案終遭彈劾,不免令人心惶:在檢察體系裡,還藏有多少辦案失職、查案怠惰,卻隱而不見的「蔡甄漪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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