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練鴻慶】檢察官辦選舉案件要避免瓜田李下

示意圖: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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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騰思潮》授權全文

作者:練鴻慶 / 政治幕僚

法務部早已明確函釋:「提供參加民眾適度茶水、簡便餐飲不構成賄選」,臺中地檢署卻大動作查辦顏寬恆的「炒米粉」(請參閱最高檢察署編印之《檢察官查察妨害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有關刑事及選舉訴訟法令輯要》第153頁,明文指出「簡易性之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米麵製品或湯類」不算賄選),讓筆者想到2016年的往事。那一年,新竹的檢察官為了「別人的案子」,去柯建銘競選對手鄭文鈐的派報處「口頭提醒」,不要發放批評柯建銘的文宣。

過程中,鄭正鈐服務處與檢察官的通話內容逐字稿如下:

鄭辦:「檢察官,我可以請教一下,就是說我們這個犯罪嫌疑是選罷法,還是誹謗呢?」

檢察官:「沒有你現在沒有啊」

鄭辦:「但是你已經口頭提醒,如果我去發可能會有,那這個可能會有是選罷法,還是誹謗罪呢?」

檢察官:「這看人家提告的內容是什麼。」

鄭辦:「但是你剛剛口頭提醒,你一定有一個相關的罪名不然你沒辦法提醒嘛」

檢察官:「對啊我就是提醒他因為我看到這樣子啊」

鄭辦:「對你提醒他只要發出去就會有犯罪嫌疑的罪名是什麼?」

檢察官:「沒有啊,因為不是我辦的啊我不知道啊」

鄭辦:「檢察官不好意思因為不是你辦的,不是你的職責,那你怎麼可以幫別的檢察官來決定有沒有犯罪嫌疑呢?」

檢察官:「恩?」

鄭辦:「你現在是幫別的檢察官……」

檢察官:「我知道有提告的事實啊,我知道有提告的事實啊」

鄭辦:「啊對不起?」

檢察官:「你跟我吵有什麼用呢?」

鄭辦:「不是,我的意思是說,您說不是你的案子,有提告事實,但是別的檢察官不見得跟你一樣認為有犯罪嫌疑啊」

檢察官:「我是提醒他,所以我說我的是口頭的提醒他,沒有什麼拘束力啊,

我也不會查扣你,我也不會要求你們不要發,我不會命令你們不要發嘛,這樣子啊」

鄭辦:「黃檢您是以檢察官的身分,提醒他,別的檢察官對犯罪嫌疑的認定標準,這樣子嗎?」

檢察官:「沒有,不是,我個人的認定標準」

鄭辦:「您檢察官個人的認定標準?」

檢察官:「提醒他要有什麼依據嗎」

鄭辦:「對不起喔那您這樣的話」

檢察官:「我叫他走路小心一點犯法嗎」

說實在,檢察官可以這樣子嗎? 為了「別人的案子」,用檢察官的身分去「口頭提醒」候選人的派報處,干涉選舉?或者說,一般的檢察官「會」這樣子嗎,吃飽飯沒事做,下班之後深夜跑去人家的派報處「口頭提醒」?

無論動機為何,當年這位檢察官的不當行為,傷害人民對檢察體系的信任,可謂大矣!這樣的行為一旦被揭露,很可能讓民眾覺得,這位檢察官根本就是在柯建銘競選總部上班,為了幫柯建銘遮掩對其不利的文宣,而濫用了身為檢察官的公權力。

所以,看到臺中地檢署對顏寬恆不符合實務慣例的偵辦,也實在很有既視感。雖然那個案子與本案不太一樣,但都給人「檢察官與政治糾纏不清」,甚至「檢察官受壓力去整人」的感覺(希望是誤解)。要知道,司法公正是皇后貞操,不容懷疑,但司法要自己也要潔身自愛,不要給外界瓜田李下的想像空間。現在臺中地檢署大張旗鼓偵辦顏寬恆的作為,不論是對司法的公正,或者對選舉的公正,都不是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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