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鄭性澤案再審】鄭性澤的最後一次機會!

文/法操司想傳媒

鄭性澤案再審 第4次審理庭

時間:106年08月24日 09:00

地點:台中高分院刑事14法庭

審判長:黃仁松法官

受命法官:唐中興法官

陪席法官:林榮龍法官

檢察官:陳幸敏

本次為鄭性澤再審案最後一次的審理庭,最終言詞辯論受到各界矚目。審判長在開庭起初,先詢問的檢辯雙方,對於上次開庭所函調的各項證據,是否還有調查必要?並提出本案全部卷證,讓檢察官及辯護人對所有證據陳述意見。

檢辯雙方除了對某些證人的敘述,表示屬於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反駁幾個不符合真實證言外,其他的證據則在辯論時表示。開了將近7小時的庭期,檢辯雙方、被告以及告訴代理人對於本案,說了些什麼?本次開庭發生了什麼重要的事呢?

檢察官:就現在的跡證,做最有可能的研判!

檢察官結合再審各庭期所整理出的證據,提出綜合辯論要旨。針對警大與台大法醫研究所的鑑定,檢察官認為,依現場具體客觀的狀況,台大法醫研究所的鑑定意見應較可採。且依據證人的說法以及槍戰發生的狀況,在槍戰的過程中,嫌犯羅武雄極有可能是具有反擊能力的,並非如原審認定,羅武雄在槍戰一開始即被警員蘇憲丕擊斃的認定。

但由於案發至今已經15年之久,現場許多跡證都不復存在。而且槍戰發生過程極快,對於在場人員的位置、動作等等,其實都無法確定。檢察官提到,現在就只能透過現有的跡證,做出最有可能的研判。

檢察官陳述的最後,提到「每個人的生命都應該予以尊重,而檢察官對於有利、不利於被告都應一併注意」,強調檢察官並非以訴追被告為唯一目標。本案再審的重啟,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後,鄭性澤符合再審的要件,原審判決有很大的錯誤,透過這次再審的事實發現,檢察官請求法院,採嚴格證明主義,對此案下判決。

告訴代理人:代表被害人家屬,於法庭上發言。

告訴代理人楊玉珍律師率先發言,對於本案再審過程忽略當初提出的新事證範圍,變成重新全面審理這件事表示不諒解。楊律師亦針對鑑定人的專業提出質疑,認為鑑定人李俊億教授並不具備法醫師的資格。針對鄭性澤受到刑求一事,楊律師表示在羈押庭時,法官有給鄭性澤機會指出受傷部位,但鄭性澤並無這樣做。

而另一位告訴代理人羅豐胤律師,對於在再審之初要求更換蒞庭的檢察官,台中高分檢署卻未有任何作為,表示不滿,認為蒞庭檢察官,與聲請再審的檢察官為同一人,在立場上有所不當。另外強調孟憲輝教授是國內彈道權威,孟教授所作的鑑定意見較可採信。

告訴代理人徐承蔭律師除了主張羅武雄應該是被蘇警員所殺外,也轉述被害人家屬的意見。並提醒大家注意,當檢察官在為被告利益考量時,被害人的利益就會被損害。

辯護人:殺警的敏感性,導致警察有許多不合理的做法。

辯護人羅秉成律師,在辯論一開始,也提刑事訴訟法第2條,認為有利被告不利被告都應一併注意,並非僅規範檢察官,而是針對所有司法偵查體系,警察也是規範的客體。羅律師舉出案發現場蒐證上的不合理狀況,例如:4把兇槍被移動至同一張椅子拍照、鄭性澤位置前的垃圾桶不見、羅武雄位置上6個彈孔的彈頭遺失、測量彈道未使用彈道桿等等。

羅律師表示,由於本案殺警的敏感性,導致警察有許多不合理的做法。辯護人李宣毅律師在辯護時提到,沒有澄清事實,也是對於被害人的不尊重,這個案子,本來可以在15年前就結案,但因為有許多奇怪的成見,導致者麼多資源的浪費。

三位辯護人,除了一一駁斥原審的交槍說、羅武雄當場死亡說、被告兩階段移動殺人說外,也再次強調本案兩位證人及被告鄭性澤被刑求的過程。辯護人邱顯智律師當庭提出4個因刑求的自白而宣判無罪的例子,並請求庭上以此案給與警方一個訊息,不該再用刑求的方式取得證據。

鄭性澤:三度表示,自己被刑求。

本次審理的過程中,鄭性澤大多都是由辯護律師代為回答。但講到自己的自白,鄭性澤的表現不同平時的輕鬆。鄭性澤的自白,在原審是一個強而有力認定鄭性澤有罪的依據。但自白的內容,其實與事後的鑑定報告有所不符合。而鄭性澤驗傷單、寫自白書的影片等等,都是證明他被刑求過的跡證。

對於告訴代理人質疑自己未受到刑求,鄭性澤詳細提到自己被刑求的經過,也提出證據照片證明受到刑求,鄭性澤表示,看到這個證據照片,覺得我沒有被刑求,鄭性澤覺得非常可笑。對於原審判自己死刑,鄭姓則表示不能接受。鄭性澤表示,從案發之後他就一直在為自己的清白努力,自白是基於身體上的不能承受,在刑求員警環視在側時,他只能用隱晦的方式,請檢察官去檢驗兇槍,但在他發現檢察官無法主持公道時,就開始據理力爭。

審判長:注重被告及被害人權益

審理過程中,可以看見受命法官與審判長對於本庭的重視,也讓審理能夠順利地進行。由於本案的特殊性,審判長也注意到被害人的權益問題,故讓告訴代理人在檢察官陳述後,即表達意見。而對於被告在訴訟權上的保護,對於特殊的法律用語,即便鄭性澤表示了解,審判長還會特別跟鄭性澤解釋說明。

關於再審…

有新事實新證據為再審的啟動要件,但對於新事實、新證據的判斷,僅為程序問題,而在法院決定重啟再審時,此程序問題就已經解決,「再審就是全案重新進行事實審的審理」,會對案件事實認定、證據調查和法律適用重新進行

而對於提起再審的檢察官與蒞庭檢察官為同一人,是否會有利害衝突的問題,告訴代理人羅豐胤律師的考量的確有其道理,但不管更換何一檢察官來蒞庭,實際上都不太可能會無視台中高分檢提出聲請再審的決定。

從2016年3月18日,檢方為鄭性澤聲請再審,至今審理終結,審判長當庭諭知將於2017年10月26日上午11點,對本案進行宣判,屆時《法操》會再為您帶來第一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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