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大學退場牛步 高教大災難來了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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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何正信(台灣科技大學名譽教授)

嚷嚷超過十年的高教學校退場機制,很明顯沒有解決少子化造成的高教學校面臨倒閉危機的困境,到目前為止成功轉型的只有:1.高鳳技術學院轉型為私立住宿型小學,2.興國管理學院轉型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還在努力轉型的有3.永達技術學院擬轉型職訓中心(教育部有意見),4.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擬轉型長照機構;卡在變相轉型危機的有5.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國內現有157所大學,前教育部長吳思華曾說,「若沒有減少到100所,會是高教大災難」,以目前這種牛步式的退場速度,似乎這個大災難是免不了了。

本文不想再引述各校的學生數據來說明退場的急迫性,這些網路上不缺;也不想討論馬上有哪些學校陷入危機或可能被迫退場的有哪些學校,那些網路上也不匱乏;也不想談高教校數真的過剩嗎?或除了退場或轉型外就沒有其他方案來解決校數的問題嗎?這種緩不濟急的問題。我們想就現實面來看,為什麼退場速度這麼慢?

首先,教育部不是沒有在做事,從2014年修訂私立學校法,2015年訂定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2017年完成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處處都在幫學校想辦法。其中,私立學校法規定了私校合併/停辦/改辦/解散的基本作法,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則擴大轉型標的,例如容許轉型為職業訓練機構或改建社會住宅;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則端出50億作為退場基金,來協助「專案輔導學校」,並授予三年輔導未成可強制轉型或退場的法源依據。除了最新的基金運作成效需要再觀察外,至少從上述的數據來看,這些措施的效果幾乎是零,問題出在哪裡?

我們看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沒有把退場跟轉型分開做不同的處理。退場是學校團隊收工,不再與後續的經營有瓜葛,而轉型則是同樣的學校團隊,只是經營的事業變了。台灣的私立高教學校,普遍存在家族私有化、校產家產分不清的問題,對於直接退場或轉型的感受有很大的認知差別,把退場和轉型分開處理,才不會老是因為轉型不易,拖垮了進度。

第二個問題是退場與轉型的輕重不分。退場是減少校數,是直搗黃龍的利器;轉型則可能還留在高教體系(例如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實際上沒有解決少子化的問題,也就是退場才是重點。如果2017年的退場基金能以鼓勵退場為主軸,設計上就不一樣,效果才會出來。

第三個問題是公務員的保守心態,因此縱有良好方案,也無法執行。我們可以理解,私校董事會對於校地難以割捨,如果沒有強大的誘因,談退場不啻緣木求魚。2010年教育部自己的「韓國高等暨技職教育改革考察」報告就點出來,韓國政府為加速私校退場,同意學校處分不動產後,將其收入之半數,歸還私立學校創辦人或董事。監察委員陳小紅2017年針對私校退場機制的調查報告還特別舉出來請教育部好好思考,結果是教育部自己反對,講了一堆像董事會更迭、後代子孫眾多、龐大校地利益恐生弊端等無法有效處理的理由,其實骨子裡就是公務員的保守心態,怕被圖利財團的利劍所傷。

第四個問題是退場不易,轉型更難,因為缺乏跨部會的協調機制。2015年的創意轉型方案就建議可以把轉型標的擴大,甚至興建社會住宅,可是教育部無法獨立處理包括地目變更、建築法規適法性等等繁雜作業,這些大部分是內政部的職權,因此成立一個跨部會的協調機制,打通這些環節,才有利於轉型。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的解題策略其實很直接,就是獨立訂定一個私校退場特別法,專門處理退場問題(不含轉型),以排除相關法案的束縛。本法必須能切確保障公務人員敢於積極任事、不需擔心涉法;明定校產處置原則,給予董事會足夠的誘因;明定教職員勞動權或退休遣散以及學生受教權的保障。或許有人問為什麼不就拿2017年的轉型及退場條例直接使用就行,我們不以為然,除了退場跟轉型不分以致機制混亂外,它更限縮了原私校法的私校清算處置方式,更不利於退場。

另外,就是再獨立訂定一個私校轉型特別法,專門處理轉型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比退場更複雜。其實,跨部會的協調機制可以行政命令為之,原則上不需另立新法,但再擴大轉型標的則需要,因為要排除既有法令的束縛,才可以克服受限於原本轉型的困難,包含接手學校的企業不多、文教事業不易經營、小型學校不易生存等等。基本上,本法要賦予學校有救企業於既倒的利器,例如合併就是個很好的轉型標的,但要給予被消滅學校類似退場的足夠誘因與安置手段;也可以同意校方大膽處置校產,以救亡圖存,例如南亞技術學院為取得資金作教職員離退之用,賣地求生;2015年創意方案的轉型標地當然可以列入,但還要加入更多創意轉型標的;最後,針對每種轉型標的,要明定轉型標的存活目標、機制與運作規範(包含教職員與學生的安置策略)。這樣越多的轉型誘因才能引導實際的轉型效果,不再只是在高教體系內做換湯不換藥的苦撐,也才能切實幫忙解決高教少子化的危機。

這幾年,比較辛苦經營的高教學校,為了爭取晚點退場,招生怪招層出不窮,例如教師評鑑與招生率掛勾、幫高中職學生繳報名費、透過兼課幫高中職教師申領教授/講師證以換取生源、甚至找仲介偽造人頭學生等等不一而足,退場特別法與轉型特別法的訂定,就是要消除這種亂象,讓學校可以安心決定退場還是快樂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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