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法律並沒有少的只剩下殺人罪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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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楊孝文(律師)

去年928日,成大醫院開刀房發生流血事件,任職該院心臟外科體循師的林姓男子因遭受職場霸凌,持預藏的蝴蝶刀於開刀房內朝其組長陳姓女子右胸、右腰腹等處攻擊共7刀,造成陳姓女子受有氣、血胸之傷害,當時在場的胡姓醫師亦遭被告持刀割傷左前臂等處。犯後林姓男子則更衣前往派出所自首,檢察官經偵查後,以殺人未遂提起公訴,台南地院於313日改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強暴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罪,判處林姓男子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得上訴。

這則新聞案例,曾有人質疑為何並非以「殺人未遂罪」論斷。其實,殺人、重傷與傷害三罪之區別,最高法院指出:「在於行為人下手加害時之犯意,亦即加害時是否有使人喪失生命,或使人受重傷,或僅傷害人之身體健康之故意以為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3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判斷的重點,在於行為人動手時,有沒有決意要取被害人的性命?而因為行為人當下的犯意為何,僅存在於行為人的內心,所以為了判斷行為人主觀心態,應當要以被害人傷痕之多寡、受傷之處是否為致命部位、傷勢輕重程度、行為人下手情形、所用兇器為何,及與被害人是否相識、有無宿怨暨行為後之情狀等要素綜合判斷。

台南地院新聞稿指出,林姓男子犯案動機是出於對職場霸凌行為的不滿,並無欲置之死地的深仇大恨,且行為當下尚有旁人在場,所持的兇器殺傷力也相對薄弱,並且是從正面攻擊,並非先從陳姓女子後方環抱後行刺;而陳姓女子所受傷勢雖屬嚴重,但無立即生命危險,又其遭刺的7處傷口中,有1處些許傷及肺臟,其餘6處均未傷及臟器,可見林姓男子下手力道應有所節制,行為後也沒有繼續攻擊的意圖,僅更衣後前往自首,故認為林姓男子主觀上應是基於傷害的犯意而非殺人。

參考上開最高法院所揭示的綜合判斷標準,本案法院相當鉅細靡遺的交代了案情始末,針對論罪過程的論述也極為詳盡。但就「所用兇器為何」、「下手情形」以及「受傷之處是否為致命部位」的判斷,觀察蝴蝶刀雖不及武士刀具有更高度的殺傷力,但仍為相當尖銳之利刃,並可刺傷人之胸、腹部,更深及內臟;而陳姓女子刀傷部位屬保護人體內臟要害之胸、腹部,且身中多刀、傷勢非微等情形,或許都將會是日後影響本案判決結果的重點之一,確實值得我們加以關注。但不論如何,我國法律並沒有少的只剩下殺人罪,任何司法案件,也都不能單僅憑判決的結論或簡短的新聞剪影即進行判斷或評論,否則都有被誤導或矇蔽的可能,而無法觀察到案件的全貌。建議讀者在看到任何新聞案件時,可以先從相關判決書中尋找關鍵之所在,咀嚼箇中道理,或許更能增進整體社會的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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