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何展旭】濫查司法判決 監委成了毀憲的正義魔人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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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前立委因賄選遭法院判刑定讞,十一年後監察委員調查認為判決違法,並建議函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引發輿譁然。不但台灣高等法院指陳監院干預審判核心,已逾越法定職權,法官協會等團體也批評監察權侵犯審判獨立。且不論監委的初心究竟為何?監委挾調查權自重,濫查司法判決,如同綠巨人浩克一般,卻可能成了毀憲的正義魔人!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等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之權。為了確保監察權可以適正的行使,不受任何干涉,《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4項特別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賦予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地位,目的在讓監委擁有對抗妨礙監察權的權源,但絕非以此取得不受任何拘束的職權。監察委員行使職權,仍然必須「依法」為之,服膺憲法及相關法規的約制。

從監察權的範圍來看,彈劾、糾舉是針對違法失職公務員的究責,當然包括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在內,而糾正則屬事的監察範圍,依《憲法》第97條第1項規定,是針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並不及於行政權以外之機關,且效力僅止於「促其注意改善」。因此,對於司法權作用之裁判,屬於司法權之事務領域,原則上並非監察權所及之範圍。

況且依據憲法學理,司法權必須不受任何外部壓力的干涉,方能客觀公正盡其職責,此即立憲主義下司法獨立原則,故《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對於事實認定及證據採酌等司法審判權之核心,倘允許其他國家權力等外力干預介入,不惟司法獨立徒托空言,權力分立的憲政基本原則也將毀之殆盡!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法院確定判決「偏採不利於被告證據」、「濫用自由心證」,更論斷該判決違背法令,已然挑明針對具體個案判決內容,包括法官認定事實及證據調查,進行實質的調查或審查,如果這不是干預審判,什麼才會是侵害司法獨立?

事實上,監察院干預司法的案例,並非始於今日。早在民國74年間,監察院針對一件最高法院所為確定判決,不顧本案屬法律適用問題,屬審判獨立之範圍,遽爾認定承審五位法官適用法律違誤,提出彈劾。當時不僅造成監察、司法兩權關係緊張,外界更指責監察院儼然成為「第四審法院」。三十多年過去了,監察院已然忘了當年的前車之鑑,又重蹈干預司法的覆轍。雖然負責調查的監委辯稱,此舉並未逾越監察權行使範圍,僅針對已確定的司法判決,提出不涉及彈劾的調查報告,就像學術界的判決評釋。只是這番說詞不僅滑稽可笑,更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狡卸之詞。

監察院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職司監督糾舉政府不法、整飭吏治等重要事務,一切對外的行止,代表國家監察權的行使,並且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豈能隨意調查一下,僅供參考之用?監委將調查報告視為「學術界的判決評釋」,不僅自我褻瀆職權,更屬荒謬行徑。

再者,依《監察法》及施行細則規定,監察院固然可行使調查,但這必須以行使監察職權為前提。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之精神,國家憲法權力的調查權,乃執行職權所必須的「資訊獲取權」,是一種必要的「輔助性權力」或「固有」的附隨、默示權力。換言之,調查權不是單獨存在的權力,必須附隨在法定的職權,例如監委的行使調查權,是為了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等職權,如果不是履行憲法所定的彈劾、糾舉及糾正等職權,毫無調查權行使可言。因此,監委完成了調查之後,必須進一步決定是否提出彈劾、糾舉及糾正,而不是僅僅提出報告了事,甚至作出非法定職權之行為,例如函請檢察機關提出非常上訴,或是要求法院為一定之行為。

監委的調查報告既認為法院判決違法,顯然承審法官有違法失職之處,至少形式上應依法提出彈劾(雖然仍有干涉司法之虞)。監委既不提彈劾案,默認承審法官並無違法失職,卻又直指判決違法,如此人格分裂的法律觀,怎能讓人信服?尤其是「函請」、「建議」司法機關等,非屬彈劾、糾舉及糾正範疇之行為,其法律依據又在哪裡?更不用說,還有不避「瓜田李下」,為特定人辦案的質疑。

近年來監察院形象欠佳,監委們荒腔走板的行徑,實難辭其咎。除了有揚言「專辦打綠不打藍法官」政治立場鮮明的監委,更有不知自己憲政定位及法定職權,以為擁有無所不能調查權的「萬能監委」,讓監察院每況愈下。監委們若不能知所自律,毀掉的恐不只是柏臺清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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