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何展旭】笨蛋!問題不在打屁股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

酒駕是否該加重刑責(例如鞭刑),在國內引起討論。資料畫面
酒駕是否該加重刑責(例如鞭刑),在國內引起討論。資料畫面

民眾在網路上提議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犯罪加罰鞭刑,近來引發熱烈討論,甚至已超過數萬人連署支持。針對這個問題,內政、法務兩個部會齊聲同表反對,認為我國犯罪行為都有刑罰、行政罰等處罰機制,鞭刑並不符合國際人權潮流。

行政院院長賴清德亦表示,社會上希望亂世用重典,但台灣民主法治重視人權的國家,社會上持保留意見較多。官員們高舉人權大旗認為此案不可行,但卻忽略這個提議背後真正的意義。

鞭刑是人類古老的刑罰之一,在世界各地長期的廣泛使用。中國稱之為「笞刑」,主要是以鞭打犯罪者臀部作為制裁方式,漢景帝減輕笞刑,還傳為佳話。

隋唐以後,這種打屁股的刑罰,正式成為「五刑」之一,明代還升級成為皇帝教訓臣子的工具,可以在朝廷上當眾痛責觸怒龍顏的官吏,謂之為「廷杖」。日本亦仿中國唐律實施笞刑,直到明治維新後才廢止,但在殖民地台灣和朝鮮卻曾施行笞刑,台灣要到1921年才廢止笞刑。時至今日,僅有新加坡與回教國家等少數國家,仍保留此項古老的刑罰。

鞭刑的作用,除了鞭打犯人臀部,受刑者常因此皮開肉綻而感受肉體的痛苦之外,同時也藉由這種辱沒人格的行刑方式,讓受刑人產生羞恥感,例如《新唐書.刑法志》即謂:「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

透過這樣身心俱創的制裁,進而發揮遏阻犯罪的功能。然而這種直接傷害受刑人肉體的制裁方式,是極其殘酷不人道的刑罰,尤其執行稍有不慎,就可能弄出人命。

因此,這項古老的刑罰明顯不符近世的人權法治思潮,尤其與國際人權規範背道而馳,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所揭示:「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故在世界上多數地區已經廢除此種刑罰。這也是政府部門反對納入鞭刑的主要理由,未來採行的可能性似乎也微乎其微。

只是當學者部長、專業官僚齊聲疾呼鞭刑不可行,一副暗指民眾無知的態度,殊不知這個「愚民之見」卻是政府體系失能無為所造成。誠如諸位高官所言,台灣是重視民主、法治及人權的國家,難道人民真的不知鞭刑是反人道的酷刑?

從民眾提案只針對酒駕累犯、性侵等犯罪加罰鞭刑,顯然反應出對政府公權力對這些犯罪處理的不滿,要求增加鞭刑,不過是對政府束手無策、放任正義無法伸張的民怨渲洩

以酒駕來說,肇事與致人於死事件頻傳,再犯率更已超過三成,造成民眾安全與社會秩序的危害。要求政府嚴懲酒駕的呼聲,從未停息。政府雖然加強嚴格執行取締酒駕行為,然而卻未能遏止酒駕的歪風。

深究其原因,不外是法定處罰過輕,雖然近年一再修法提高刑罰,但最低刑度卻未明顯加重。又酒駕的肇因行為(例如提供酒駕者車輛、酒類)及過失犯,並未納入處罰,在法制上即不如美、日等國。

再加上司法寬宥酒駕案件,對於初犯者常給予緩起訴或緩刑,量刑上也低於最高法定刑,而司法實務見解歧異,導致制裁效果有限,酒駕事件仍舊履見不鮮。尤其是曾犯酒駕者還可出任主委、部長,政府若是此種輕忽的心態,人民要如何相信政府的執法態度?

鞭刑確實是酷刑,也容易助長「以暴制暴」的社會風氣,然而民眾熱烈支持「打屁股」,實際上是「打臉」政府無能的投射。政府如果不能正視其背後所代表的意義,糾結在鞭刑可行與否,恐怕不久就要忙著研議是否恢復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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