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劉宜君】無差別刪減考委名額 擴大我們與為國舉才的距離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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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元智大學社會暨政策科學學系教授兼主任

立法院司委會在11日審查「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著重於縮減考試委員人數、任期,並明定委員資格等。初審通過條文中,大幅度的將考試委員名額由19人減為3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由6年減為4年,至於任用資格上,也明定三款資格,包括曾任大學教授10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高考及格20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10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以及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同時,明定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此次修法引起最大討論的是,立委以「精簡」為由,一次大幅刪減16名考試委員,並將其職權改為僅具有「建議」和「研究」權。就憲法層次,任何民主國家的憲政體制,均力求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依憲法及其增修條文規定,19位考試委員與6年任期,是讓均屬於中央一級機關的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能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貫徹憲法設計的五權平行並立。雖然在二千年總統大選後,完成政黨輪替,當時陳水扁政府的憲政政策白皮書提到,以三權分立重建小而有效率、權責分明的政府,擬合併總統府、行政院與考試院的職權,貫徹行政一體。

也因此不意外的,某位提案立委不諱言表示民進黨一向的主張就是廢除考試院。其次,憲法賦予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如果考試委員變成諮詢性質,有違憲法意旨。如果執政黨不認同憲法五權分立的設計,以及考試權的運作方式,有決心要改革考試權的行使效率,莫以修憲困難為由,一次到位的改革,或是最能達成效率的目的。

此外,這次大幅度刪減的理由之一,是立法委員認為「考試委員往往是造成考試院無法進步的原因」。的確,制度的運作,除主、客觀環境因素影響外,人的因素扮演重要的角色。也因此立法委員指出考試委員平常在委員會提出一大堆意見,但又不夠專業,例如人事制度、年金制度等,因而造成考試院無法進步。依此邏輯,某些立法委員也常常提出一大堆意見,專業度也不夠,是否也要大幅刪減立法委員名額。尤其追本溯源,考試委員是由總統提名,在交付立法院的全院委員會審查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必須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的同意,才能被總統任命。既然考試委員的產生,在符合提名資格、條件與程序,以及在100餘位立法委員的嚴格審查與投票同意下,如果立法委員仍認為考試委員普遍表現不佳,也只能說總統與立法委員當初沒有「慧眼識英雄」。將考試院無法進步的原因歸結為考試委員,是不可承受之重。

有趣的是,此次修法規定具有同一黨籍的委員,不得超過總額的二分之一。如果未來考試委員只有三人,同黨委員要超過總額二分之一,應該是最簡單的數學題,或是直接規範三位考試委員不能同一個政黨,所謂的幾分之幾的規定,未免過於繁複,而無效率。事實上,憲法第88條已明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此一修法規定似有「畫蛇添足」之憾。

再者,此次將考試委員和總統任期一致化,均為四年,但又規定總統應於考試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此一規定,可能會發生當屆總統任期前滿三個月,提名三個月後開始新任期的三位考試委員,發生「尷尬提名」的立場,要下台的總統提名沒有說服力,不提名又違法,讓當屆總統情何以堪。

我們肯定立法委員用心良苦地從組織效率觀點,變更考試院超然獨立的憲法地位及運作常規,但健全的國家考試及文官制度為國家發展的基石。依目前憲法規範,考試院為獨立超然的合議制機關,考試委員決定國家文官法制的走向,尤其力求國家考試效度、信度之精進,扮演為國舉才的重責大任。若將考試院由合議制變成偏向首長制,改成由三位考試委員行使建議和研究權,不管是考試院的組織、營運都須配套調整。否則無差別的大幅度刪減考試委員委的名額與職權,只會擴大我們與為國舉才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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