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張福昌】為何歐盟讓加泰獨派失望了?

作者為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副教授、中華國土安全研究協會副秘書長

照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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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西班牙加泰隆尼亞(Catalonia/Cataluña)自治區舉行獨立公投,西班牙中央政府下令「動用所有措施阻止加泰隆尼亞獨立公投,以維護國家統一」,優勢警力擊破投票所大門,強行奪走投票箱,在激烈的警民衝突下,造成八百多人流血受傷。

這場號稱是「西班牙40年來最大政治危機」的獨立公投事件,受到各界關注。加泰隆尼亞政府主席普吉德蒙(Carles Puigdemont)公開呼籲「歐盟不應袖手旁觀」,換句話說,普吉德蒙是盤算著歐盟能夠介入(甚至支持)加泰隆尼亞的獨立。

但歐盟的態度卻讓加泰隆尼亞獨派人士大失所望,原因在於歐盟所堅持的三大原則:

一、「法治國原則」:

加泰隆尼亞獨立事件不僅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

歐洲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一開始就搬出歐盟條約第2條所規範的「法治國原則」作為因應加泰隆尼亞獨立運動的基本原則,歐洲執行委員會主席容克(Jean-Claude Juncker)一再強調「西班牙是一個法治國家,歐盟尊重西班牙國會與最高法院所做的決定」。

在這項原則下,歐盟尊重西班牙1978憲法「不允許任何自治區透過公投方式,逕行獨立」的規定,並且尊重西班牙上議院於2017年10月30日以「214票同意,47票反對,1票棄權」啟動「155條款」的決定,讓西班牙政府循著法律途徑處理加泰隆尼亞獨立問題。

二、「會員國主權至上原則」:

除了歐盟條約第2條之外,第4.2條也是歐盟因應加泰隆尼亞獨立問題的重要條款。歐盟條約第4.2條揭櫫了所謂「會員國主權至上原則」,該條款強調「歐盟尊重各會員國的國家認同(National Identities)…並尊重各會員國的國家功能(State Functions)。

包括保衛領土完整、維持公共秩序與保障國家安全;特別是,國家安全仍舊是各會員國獨有的責任。」

從4.2條款的內容來看,歐盟仍然沒有權限處理國家認同、國家安全、領土完整等高敏感性主權議題,相反地,歐盟會員國仍然主張自行處理這些高階政治(High Politics)的問題。因此,歐盟不介入加泰隆尼亞的獨立問題是於法有據。

三、「授權原則」:

根據國際法,當一個國家發生政治危機時,其他國家得在該國政府的要求下,介入該國內政。

然而,在這場加泰隆尼亞獨立危機中,截至目前為止,只有加泰隆尼亞政府主席普吉德蒙公開請求歐洲執行委員會介入這場政治衝突,西班牙中央政府並沒有提出歐盟介入的要求。

因此,當加泰隆尼亞政府主席普吉德蒙企圖將其獨立問題「歐洲化」,希望歐盟能夠扮演調解人的角色時,歐洲執行委員會主席容克就清楚表明歐盟不介入的立場。

況且,即使西班牙政府與加泰隆尼亞自治區政府同時要求歐洲執行委員會介入獨立紛爭,歐洲執行委員會也未必能夠介入,因為根據歐盟條約第5條「授權原則」的規定:「歐盟的權限受制於授權原則(Principle of Conferral)」。

而在既存的歐盟條約中並未明文授權歐洲執行委員會介入如此高敏感性的獨立議題,因此,歐盟是無權介入西班牙內政,參與解決加泰隆尼亞的獨立問題。

綜合而言,基於「法治國原則」、「會員國主權至上原則」與「授權原則」歐盟是無法介入這場加泰隆尼亞獨立紛爭。

因此,在西班牙總理拉荷義(Mariano Rajoy)正式啟動「155條款」(又稱之為「核武條款」)後,馬德里政府立刻成立「臨時接管政府」(Zwangsverwaltung),強制接管加泰隆尼亞,並將於2017年12月21日舉行加泰隆尼亞自治區選舉。

同時,西班牙最高法院也在同(2017)年11月2日向比利時司法部發出「歐洲逮捕令」(European Arrest Warrant; EAW, 詳細內容請參見:張福昌:歐盟司法與內政合作:反恐議題解析,台北:商務印書館,2011年,頁367-402),希望比利時政府能夠在60天內將現在人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的普吉德蒙解送回西班牙。

按照西班牙的法律,普吉德蒙可能因為造反或分裂國家等罪名被判30年有期徒刑,消息一出,普吉德蒙的支持者再度上街抗議。

預計這齣獨立紛爭的大戲還會上演一陣子,西班牙的政治穩定將受到影響,得來不易的3.2 % GDP經濟成長會不會受到夭折,值得我們繼續追蹤與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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