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打擊犯罪,蘇院長別忘了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
民國103年4月起,高雄市有兩家特種行業連續發生5次店內打砸事件,涉嫌惹事的部分同一夥人,又在酒店門口集體施暴,打得只是路過門口的民眾遍體鱗傷。酒店老闆忍無可忍,決定報警,被毆民眾也提出告訴。
店老闆指控說,對方是因為他拒絕付保護費,才連番受害。經過警方調查後,陸續逮到「阿龍」等7人。仁武警分局幹員根據店家監視器,舉證阿龍等人砸店的24張照片之外,還從他們的臉書截圖到這些內容:「人都給我出動」、「今晚全都給我準備好,我要大走」。
全案移送偵辦後,檢察官認定這7人是聚眾滋事,依強制、恐嚇、傷害、毀損等罪嫌起訴(橋頭地檢署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25221號等)。
有打砸店家的監視器影像為憑,又有店家被砸毀的殘破景象照片為證,還有無辜被毆者出具高雄長庚醫院所開出的傷單,阿龍等人罪證確鑿了吧。
不!他們最後全部無罪確定(高雄高分院判決書,106年度上易字第792號),阿龍甚至還獲得了刑事補償金。
為什麼會這樣?
原因,並不是法官「恐龍」。
傷害罪和毀損罪,都是告訴乃論罪。這個案子在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阿龍等人對傷者、店家道歉並願意賠償,雙方達成和解。因此,傷害、毀損獲判無罪。但強制、恐嚇是屬於公訴罪,阿龍等人為什麼還會獲判無罪?
首先,要構成強制罪,是有法定要件的:必須是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使人去做沒有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此案中,檢察官會起訴這個罪名,是因為阿龍等人在酒店門口攔住路人,阻止對方離去,再圍毆對方。
但是,法官看了店門口監視器照片,並傳問受害人之後發現,阿龍等人在傷人之前,並沒有和對方有肢體接觸,只有嗆聲一句:「看三小!」也就是說,當時他們並沒有出口、或出手強逼對方不准離開的語言及動作。
既然不符合強制罪構成要件,法官只能判無罪。
至於恐嚇罪,也是有構成要件的:必須是發出要危害被害人的通知,並讓對方產生畏怖害怕的心理。
但法官發現,阿龍等人在打砸時,酒店老闆其實並不在店內,他是看了監視器畫面,以及根據員工的說詞,因而指控阿龍等人出言恐嚇、索討保護費。
但法官又發現,酒店雖然裝有監視器,但並沒有錄音功能,因此,光憑影像動作,並不能得知這夥人有出言恐嚇。
法官曾經要求酒店老闆提出當時在場的酒店員工姓名,以供調查阿龍等人究竟有沒有說出恐嚇之語。但是,酒店老闆始終沒有說出員工名字。
既然不能證明阿龍等人有出言恐嚇,法官還是只能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不過,由於檢察官並沒有提出足以讓法官信服的證據,上訴被駁回。全案無罪定讞後,當初被羈押39天的阿龍,獲得7萬8000元的刑事補償。
這個案子和檢察官的辦案品質有關。因為,此案如果是發生在美國,檢察官會把沒有錄音功能的酒店監視器影像,送往相關鑑識機構做「唇語辨識」,進而得知阿龍等人當時是否出言恐嚇。
日前全台多處發生街頭聚眾鬥毆事件,行政院長蘇貞昌怒對警界撂下重話,一旦特種行業發生治安事件,「如果鬥毆發生在門口,就換掉地方警察局長」。
阿龍等7人被控不法中,圍毆傷人的情節就是發生在酒店門口。如果此案是發生在此時此刻,仁武警察分局長就要因此被拔官?即使拔了官,當全民事後得知阿龍還獲得刑事補償金,會覺得正義?
蘇貞昌院長會對警界撂重話,無非是出於遏阻暴戾、打擊犯罪。但是,蘇院長不會不知道,警察根本管不了去特種行業消費的客人行為;律師出身的蘇院長,更不會不知道維護治安、打擊犯罪的關鍵,除了有賴警方第一線快速而強力的執法,還要有檢察官精準的辦案能力。
檢察官隸屬法務部,法務部是行政院所轄。蘇院長揚言不惜拔警官的同時,也別忘了要求檢察官強化辦案能力、提升起訴品質。畢竟,檢察官才是犯罪偵查的主體。法界出身的蘇院長不會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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