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防範吹了假哨,還有國家盾牌做保護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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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看看「老農」的故事。

民國98年11月,在「三合一」選舉投票前5天,屏東地檢署發動一波搜索,並約談多人到案;檢察官懷疑他們以每票500元,為屏東縣某議員候選人賄選。老農也是被約談的對象,他以種菜為主、捕魚為副業,一輩子沒有進過警局、地檢署及法院。

檢察官起訴老農賄選。根據筆錄記載,當年向警察、檢察官匿名做證的「甲」指稱,民國98年11月29日傍晚,老農到他家發放賄選金,每票500元,「他從西裝褲袋內拿出10幾萬元,他拿500元給我」,並要我投票支持某候選人(屏東地檢署,98年度選偵字第108號,偵查卷二,第910頁)。

甲向警員揭弊時,還當場拿出500元,說是老農拿給他的賄款。檢察官發動偵辦,和甲的指控有關聯。因為,檢察官隔天就搜索老農住處。

很顯然的,甲是關鍵證人。檢察官也把他列為秘密證人。

屏東地院審理時,檢察官沒有說出甲的真實身分。高雄高分院審理時,直到辯論終結前,檢察官還是沒有吐露甲的姓名給法官調查。

從案情上來看,檢察官是在保護秘密證人。但從法律上來說,檢察官已經違反了法律。

因為,根據「證人保護法」規定,在偵查、審理時,秘密證人有到庭接受對質,以及詰問的義務。不過,基於保護的立場,秘密證人在接受對質、詰問的時候,可以採取蒙面、變聲、變像、視訊、或其他適當隔離的方式進行。

既然法律如此規定,當一、二審法官調查時,為什麼檢察官始終不肯說出甲究竟是誰?為什麼檢察官寧可違法,也不讓甲接受對質、詰問?

這是個令人費解的謎團。經過高雄高分院「更一審」的追查,距案發一年半,真相終於揭曉。答案令人愕然:原來,甲是一名精神病患!

「我兒子拿給警察的500元,是我給他的。」甲的父親不僅到庭做證,指證兒子罹患精神分裂症,且有情緒不穩、關係幻想、幻聽、失眠、頭痛、肢體抖動等症狀;而且,輔英醫院也開出甲的醫療證明。

老農無罪定讞(最高法院判決書,101年度台上字第903號)。和老妻生活單純的他,當初因為此案被羈押了52天,身心遭受重大打擊,他的老妻則是在收入全無下,「生活陷於困頓,過著膽戰心驚的日子,」老農寫狀子告訴法官,這件官司讓他「含憤至極!」

為什麼會說這名老農的故事?

根據報載,歷時6年研擬的「揭弊者保護法」,法務部已經完成草案。這部為鼓勵及保護「吹哨者」勇於對公部門、私人企業揭露弊端的專法,近日將送行政院審查。根據草案內容,揭弊者一旦有安全之虞,就可準用「證人保護法」,揭弊者及其家人都可受到保護。

回頭看看老農的故事。此案中,甲是這件「賄選案」的舉發人、揭弊者,檢察官因此把他列為秘密證人。但不得不啟人疑竇的是,檢察官是出於保護,還是極力掩飾甲是精神病患的真相?

答案如果是後者,寧不令人心驚:檢察官難道不知道正在製造一樁冤案?

老農真的很冤!因為,此案中,他還曾經兩度被判有罪,刑期都是3年6個月;若不是「更一審」法官窮追不捨,查出甲原來是精神病患,老農可能入獄,悲憤至死。

法官還給老農清白,也從全民的口袋裡拿出15萬6000元補償給他。

「揭弊者保護法」有如是一面國家安全盾牌,可以讓檢舉人在安心吹哨後,受到國家保護。然而,當握有國家偵審機器的人因經驗不足、或別有居心、或甚至是蓄意遮掩真相時,揭弊者吹了假哨、誣陷了他人,卻還能躲在國家盾牌後面受到保護,這將會是一場多麼大的災難?

「揭弊者保護法」必須要有監督機制,尤其是對揭弊者的身分,可考慮由具有「絕對公正性」的專人列管(例如檢察總長)。否則,日後在公、私機構裡,恐將發生讓人含憤至極的冤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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