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大法官給個說法?論年金改約說明會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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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律師

日前大法官決定於5月15日召開年金釋憲案說明會,行政院亦應邀說明,然就系爭司法實務與釋憲可能性,提供淺見,供大家參酌。

首先,先舉歷史典故做引子:《玉堂叢話語·言語》:明世宗(正德皇帝)登基,但龍袍太長而拖地,大學士楊廷和說:「陛下垂衣裳而天下治」,龍顏大悅,化解尷尬,乃成功事例。但上開美事,恐非民主時代所應為,即便總統主導「年金改約」,釋憲機關亦不應體察上意,而排除宣告違憲的可能,合先敘明。

或問:先前有無類似司法案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6年度訴字第539號》:「又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者並非毫無預見,而公保給付優存要點自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原告與臺灣銀行間亦是每兩年或一年簽定優存契約,原告謂因上揭優惠存款要點之修正,致受有優惠存款利息差額之損失云云,尚難謂係屬基於法效性決策宣示所形成之信賴,而實際開始規劃其生活或財產之變動,並付諸實施之「信賴表現」行為,對下一期優惠存款額度能否照舊,容僅係「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核與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要件未合。」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上開判決為12年前所為,然信賴保護原則必須符合3要件:1、信賴基礎:政府有法效性之政策;2、信賴表現:當事人實際上有因信賴而為財產規劃或舉措;3、信賴值得保護:無詐欺脅迫等不值得保護之情事(請另詳: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與第126條意旨)。然而,前開判決認為:信賴基礎因法規並非永恆不變,認為難有信賴,筆者認為若如此,則法規豈能有成為信賴基礎之時?再者,信賴表現,在司法實務上,一般人舉證困難,財務規劃依照經驗法則,房貸、退休金、醫療費,難道不須預先規劃?試問:那是怎樣情況,司法實務才認定符合信賴表現?然而,前開「優惠存款減額」的判決意旨,是硬生生否定此種部分的信賴保護原則。

其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17號解釋》:「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在該期間內即應予較高程度之信賴保護,非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不得加以限制;若於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則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其未定有施行期間者,如客觀上可使規範對象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凡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俾避免其可得預期之利益遭受過度之減損。」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上開解釋比對96年行政判決,對於「信賴基礎」有較合理的解釋,認為類似的情況必須要「符合公益」與「考量生活安排」並且要考量「生活衝擊」,是較為妥善的方式。是以,比對日前新聞,大法官要行政院說明年金改約影響層面與人數,所得替代率計算,是否有更細緻的計算與更改方式,都是前開解釋意旨的展現。正所謂:「遲到總比不來好」,我們肯定大法官舉行說明會,既招公信,又解疑慮。

最末,不免要問本件解釋受理,為何千呼萬喚?就是年金改約,涉及選票與政治爭議。國際最為激烈的釋憲實務,莫過於《尼克森對美國政府》,筆者當年納悶,為何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一再闡述:「憲法解釋,不僅是司法職權,也是憲法賦予的責任」(按:語出《馬布里對麥迪遜判決》)?經媒體披露,才知悉尼克森總統認為:自己才適合定義憲法內容,前開語句則是司法體系守護憲法的莊重宣示!承前,雖然年金改約由總統與行政院推動,但我大法官能否基於三權分立的精神,不受提名緣由與行政權影響,而效法美國法官獨立釋憲?且讓國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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