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從傅秉常日記看管中閔彈劾事件

作者為律師

圖片來源: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雖管中閔校長終於就任,不過有識之士仍認為無理掣肘,恐不罷休。果然,監察院於1月15日認定管校長於政府任內以匿名發文,一年獲得65萬元,數額多,次數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的兼職規定,輿論譁然,筆者有不同見解,供各位朋友參考。

首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為「最高考試機關」掌管公務人員的獎懲等法制事項,是以,考試院銓敘部的解釋,應屬一搥定音,他機關應尊重其考試院「專業判斷」。依照銓敘部民國75年9月5日(75)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意旨:公務員若於報社、雜誌社並無職務,擔任「專欄撰稿」,並不抵觸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的規定。承前,本件監察院稱「專欄撰稿稿酬豐沛」與「支領一年稿酬」,是將「本質」不屬於「兼職」的行為,強說為違法,此其謬誤一。

其次,或謂:這撰稿的取償與期間,管校長皆非偶一為之,監察院亦言之有理云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8號理由書》:「行政罰之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自屬依法處罰之對象。立法者並非不得就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課特定人防止之義務,並因其違反此一防止義務而使其成為行政處罰之對象。是行政處罰之處罰對象規定,亦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為符合法治國家處罰法定與處罰明確性之要求,除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外,不得逕以行政命令訂之。」等語,為「行政罰法定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著有明文。承前,今經投票支持彈劾管中閔的監委,舉出所有函釋,既非涉及報社專欄,怎可橫柴入灶?況且,即便有上開函釋,如何讓司法機關審查,如何讓一般人有所預見?監察委員皆無法自圓其說,此其謬誤二。

再者,或謂:管校長於政府任內「匿名」就其政策辯護,不是「違法」嗎,且匿名為文,偷偷摸摸,又怎稱光風霽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03號》:「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 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等語,著有明文。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我國尚未採「網路實名制」,且享譽政界的江春男先生,不也用個「司馬文武」的響亮、帥氣筆名?況且,依照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意旨,「姓名揭露」與否,乃「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的基本人權,怎能稱綠營的筆名就是正常,藍營的政要就是違法、隱匿?更甚者,古語云:「不以人廢言」,於甲午戰前至死鼓吹「軍國主義」的福澤諭吉,不僅發近200篇文,且興辦報社,教猱升木,甚有狂言:「萬卷國際公法,不如幾簍砲彈」,福澤老兄,豈非「本名」、「公開」發文?是以,單用「匿名」作為彈劾管校長的說詞,何其可笑?此其謬誤三。凡此三者,監察院長官們,何以自圓其說?

最末,或問:筆者對監察院有何意見?筆者人微言輕,就用前司法院副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傅秉常大使的日記做結:中研院近史所《民國四十七年至五十年·傅秉常日記》:民國四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日記,傅大使說有監委頗不自愛,用調查手段干預最高法院審判,就審理中案件聲請調閱卷宗,認為監委良莠不齊,甚為可歎!以古鑒今,似曾相識?今以前開牽強理由彈劾管校長,相信公懲會既可獨立審判,又有諸多「不予懲戒」的先例,能對監察委員之錯誤舉措,做出公平合法的判斷。

更多論壇文章
73%的當選率!為何得網路者得天下?
台鐵奇蹟:每上班三天,就有兩天在開會!
四十八天的重整旗鼓
想想西藏、香港 更別談新疆了
沒有貼說狗不能進來,你們就直接進來啊!

相關新聞影音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