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陳師孟失言 應訂立妨害司法公正罪

作者為律師

監委陳師孟。資料照
監委陳師孟。資料照

日前在立院多數,無懸念的情況,陳師孟教授正式成為監委。然而其稱要針對所謂「辦綠不辦藍」或「陳前總統若有程序正義,則非貪汙罪」云云,此舉是否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監察委員「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也讓人想起「妨礙司法公正罪」的立法需要。

首查,美國《Black’s的英美法字典》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諸如:影響司法單位的虛偽陳述、或取得司法單位相關證據、或者傷害目擊者與陪審員。《唐律疏議》亦有「證不言情與譯人詐偽」,亦即處罰證人與通譯虛偽陳述。是以,無論中西,對於妨礙司法,皆有異曲同工的概念。

次查,依臺灣高等法院邱法官忠義《我國妨害司法公正罪再建構》一文,該學者有關「強暴、脅迫、恐嚇、賄賂、詐騙、不法關說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其等家庭成員或對之為報復行為之加重處罰規定」,則應考慮參考美國聯邦法典立法例,科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加重其刑2分之1,尤其嚴禁以證人等因作證,而遭到經濟報復。

上開立法芻議對於刑法既有:誣告、偽證、湮滅證據、人犯頂替罪責加以補充,也較日本刑法第105條之2(證人等脅迫),僅針對:可能為證人者與其家族做保障,可說更為全面,乃良好的立法例。

再查,日前陳教授上開言論,或以:「這是言論自由,或立院答詢,所以應該予以尊重」云云,筆者以為不妥。試想:刑法第320條竊盜乃「秘行」,而刑法第321條車站「公然」為之則為「加重」竊盜,難道「私下」關說與報復司法人員是妨礙司法公正,「公然」於立院答詢,播送全國週知,舉輕以明重,要清算以往辦理扁案與綠營人物的法官,依照上開立法例,豈非報復?騷擾?不法關說?妨礙司法公正?

又查,依美國聯邦憲法法院Bridges v.s.California一案,報社因為登載工會領袖有關若司法判決不公,則會發動罷工云云,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該言論欠缺「立即而明顯」的危險,認為並非妨礙司法公正,是保護言論自由的著例。

然而,國內有所謂「公民不服從」的「高論」盛行,進占立院與包圍警局,目前就妨礙公務與集會遊行,皆有無罪判決。司法與檢方均無總統規格的維安,有人振臂一呼,企圖為陳教授所稱「冤案」平反,有人也想「太陽花」一下,包圍法院,難道不是「立即與明顯的危險」?若有上開妨礙司法公正行為,屆時若無此立法,防微杜漸,不堪設想!

末查,東漢光武帝有大臣董宣,其姐袒護惡僕殺人,原想庇護惡僕,該惡僕卻遭董宣當街,就地正法。光武帝雖有姐姐湖陽公主哭訴,最末仍認,親情固然重要,然董宣公正執法,方為萬世之利,而當年那來「妨礙司法公正罪」?明主在位,無怪有光武中興!試想:封建時代帝王,尚有如此自覺,民主時代,卻出陳教授如此「奇語」,不禁令人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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