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皓平】公投不綁大選就是讓公投回到鳥籠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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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計有10項公民投票案與九合一選舉同日舉辦,選舉當天發生投票所前民眾大排長龍、四點結束投票時尚有多數民眾未完成投票,以及發生相鄰的投票所,第一間投開票所已在開票但第二間尚在投票的情形。選後各方檢討,中選會主委下台負責,隨後焦點回到今年1月才修法完成公布施行的《公民投票法》,而且目前的焦點幾乎都圍繞在大選是否與選舉同日舉辦的問題。

讓我們回到2016年到2018年這段期間的《公民投票法》修法,這段期間立法院主要政黨及社會團體多有呼籲進行修法,認為舊法過於保守,並且高度箝制人民行使主權,形同鳥籠、多方設限。所以在去年底立法院在公民投票法的修法上,從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到最後的投票通過門檻,都進行程度不小的修正。而修法的主要訴求不外乎「還權於民」與「公投生活化」這兩項訴求。

今年年初修法後的施行效果為何?我們前後來比較一下,修法前計有6項公民投票案完成投票,而這6項公民投票都是因為投票率未達門檻而遭到「否決」,這6次的公民投票的投票率分別是45%、45%、26%、26%、36%、36%。而且這6次的公民投票都與全國性選舉同一天投票。而在修法之後,於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當天同日辦理了10項公投案的投票,這10案投票率約為55%,而且投票率差別沒有超過2個百分點。

因公投法的通過門檻改為:「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門檻大為調降,所以這10案最後有7案通過,只有3案遭到否決,也就是通過的機會大大增加。

目前聚焦的討論擬將全國性大選與公民投票脫鉤,將現行公投法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要將條文中的「應」改為「得」。換言之,公告成立的公投案,不一定能於全國性大選同日舉辦,將由中選會決定投票日。若公投不與全國性大選同日舉辦,那投票率將會大大降低。甚至在新法的低門檻通過規定下也難以通過。

回顧台灣的相關「選舉」,若立法委員未與總統同日辦理,其投票率為58%到68%之間;2017年黃國昌委員的罷免案(單獨投票),其投票率為28%;2006年台北市的里長選舉未與其他選舉同日投票,其投票率為31%。而在立法委員的補選,其投票率也僅在4成上下。

回到公投,若公投沒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投票,則公投投票率勢必沒有55%的投票率,投票率可能僅有3成左右。目前公投的通過門檻已改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但同意票仍須達投票權人四分之一(25%)以上,也就是說未來通過的門檻將因投票率低的問題而大幅提高,解禁的鳥籠將會再度設限,使我國公投制度再度鳥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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