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詹為元】酒駕,是件可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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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台中又發生了酒駕慣犯撞死兩名機車騎士的事情,每當這類新聞出現,各種加重刑責的聲浪就不斷湧現。這次更驚動了法務部長,指示要朝向「故意殺人」的方向研擬修法。但我們來看看現在台灣懲罰酒駕的罰則,最高處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照一年,且最高刑責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瞞各位說,正在看文章的你,跟打文章的我,思緒正常的人看到這些罰則應該都不會輕易去酒駕。但是,為什麼還是有人酒駕?

其實,自從民國102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以及「刑法」第185條之3之後,不論是酒駕肇事件數或是取締酒駕及移送的件數逐年下降,酒駕肇事的件數自民國103年開始大幅下降到160件(102年以前平均300件左右),104到107年分別是,137、95、85、96件。而取締酒駕及移送的件數也是以每年減少兩千多件的速度遞減,到107年取締總件數為10萬1202件,重典的修法的確起了效用。

但現在這些願意賭一把的酒駕者,甚至是喝到茫了的無行為能力者,老實說再苛刻的刑責,或許都沒辦法嚇阻他們。加重刑責固然是需要的方向,但是從其他角度增強防範,也是不可缺的手段,我們應該朝以下兩個方向修法:

一、連坐法

連坐法的概念取自於日本,他們的法律規定,如果酒駕者無法正常駕駛,借車給他的人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提供酒駕者酒類飲料的人,坐在酒駕者車輛上的人,則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酒駕者無法正常駕駛時);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駕駛酒測值超過0.15mg/L時)。

所以除了針對酒駕者嚴厲的懲罰之外,對於同車坐在酒駕者車輛上的人也制定不輕的刑責。雖然有人會說這樣一來會不會打擊面過廣,讓無辜沒喝酒的人也遭殃。但如果以酒駕容易造成其他人家庭碎裂的角度來看,這樣子透過同車者預防阻止酒駕的制度設計,非常值得。

二、沒入車輛

若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當場沒入車輛。雖然這樣的罰則設計,有許多人認為違反比例原則且沒入車子並不是遏止酒駕肇事的必然要素。不過這樣的設計一方面增加肇事者的代價提高嚇阻程度,另方面也會增加社會共同預防的程度。例如租車業者或者是借予車輛的友人,在出借之前就會不斷地耳提面命並且衡量是否適合出借。若對方是酒駕累犯,降低其再次取得車輛的機會。

目前針對酒駕者本身的刑罰其實已經具有相當嚇阻效果,但酒駕的慣犯基本上也不怕受罰,或者當下根本意識不清,沒意識到刑罰的後果。因此,透過其他人的力量來降低酒駕的可能性,是目前可以努力的方向。包含連坐法的設計,就是增加一道保險栓,透過同車的友人去發掘酒駕並進而遏止酒駕行為發生。

不過,刑罰終究是最後不得不的手段,更重要的還是在預防。防止酒駕應該是種是非價值的建立,酒駕應該跟姦淫擄掠、狗盜鼠竊、癮君子一樣,都是基本的對錯問題,無法容許之事。社會應該建立起強烈的道德責難,拒絕酒駕的文化,甚至認為酒駕是件可恥的事情,從最基本的是非對錯建立。酒駕,不應是僥倖沒被責罰而沾沾自喜的事情。酒駕,是件可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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