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謝麗秋】「促轉會」是頂樓加蓋的違章建築?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span class="s2">促轉條例自三讀通過以來,引發各界對其違憲擴權、浪費社會成本及塑造新威權等批評,然從組織上其定位如何,亦值得探究。資料照片</span>
促轉條例自三讀通過以來,引發各界對其違憲擴權、浪費社會成本及塑造新威權等批評,然從組織上其定位如何,亦值得探究。資料照片

立法院日前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全面推動所謂轉型正義,行政院將設立二級獨立機關執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而促轉條例自三讀通過以來,引發各界對其違憲擴權、浪費社會成本及塑造新威權等批評,然從組織上其定位如何,亦值得探究。

「促轉會」之任務有必要設立「二級獨立機關」嗎?

行政院組織之設立之主要法規依據,乃是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來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以及明訂機關名稱與數目,可說是建構行政院組織的主要骨架與規範基礎。然而促轉條例第2條卻規定,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32條、36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之限制,跳脫了建構政府組織框架的適用。

也就是說,促轉法可以不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及「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與「二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等規定,同時,排除行政院下設三個獨立機關數量等限制,而再增設另個二級獨立機關。

新機關之設立除非是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重大事物,方能設臨時性、過渡性機關,但觀察「促轉條例」推動事項,如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處理不當黨產以及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的內容,是否有必要設置二級獨立機關來處理相關事項,有其爭論之處。

況且,就「促轉會」組織與職權而言,現行法制也有相對應的組織機關,如「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等,去年「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掛牌運作,職權也與「促轉會」任務高度重疊,是否仍需新設二級獨立機關來處理這些業務,也是值得商榷。

倘政府組織隨意增設,不顧整體政府組織職能整體規劃,不但有違法安定性原則,亦與政府再造之組織精簡原則有違。

極度擴權又增加政府支出引發爭議

《促轉條例》中賦予促轉會享有極大的權力,不僅擁有扣押、搜索的「準司法調查權」,甚至還可向各機關強制性借調公務人力,被借調機關還不得拒絕,甚至部份條文還引發侵犯人權的爭議。種種擴權行為,引發各界對該促轉調條例與促轉會違憲、違法之質疑聲浪。

再者,促轉會比黨產會任務性質更加龐雜,包山包海,屆時所需人力勢必加龐大,而增加政府人事成本支出。

尤其,人民最關注的促轉條例5條「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或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也就是除了「中正紀念堂」以何種方式轉型外,似也代表全台灣所有「中正路」和名為「中正」的學校將可能面臨改名及移除蔣公銅像,屆時所擔負的政府成本與社會成本更是難以估算。

地基未穩卻又頂樓加蓋

隨著國內外政經的變遷,以往行政院組織過於龐大臃腫已無法應付外界環境變化與壓力,因而推動政府再造工程。而政府再造皆以樽節成本與提高政府效能為其主要目的,組織精簡與縮小政府規模為其降低成本之必然手段。

我國自1987年開始推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以來, 歷經數次政黨輪替,好不容易2010年在朝野合作下,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將37個機關改成29個機關(1483獨立機關)。即使目前仍有6個二級部會組織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但政府卻依舊急著排除適用行政院組織法,而在行政政院下增設新的二級獨立機關。

況且,條文中雖然規定促轉會應予兩年完成報告,但兩年後若未完成,則可報請延長,每次一年為限,並無落日期限,此代表只要促轉會未完成任務,任期可無止盡延長,最後可能變成尾大不掉之常設機關

簡言之,促轉會之組織定位與職掌讓人質疑其合理性與合法性,可說是行政院組織在地基尚未穩固下,還要再頂樓加蓋一個違章建築,所引發違反民主憲政的公安危機及效應,實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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