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陳冠安】韓國瑜選舉花1億,違法嗎?

圖片來源: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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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助理研究員、黨革青發起人

日前國會政黨聯盟總顧問蔡正元在臉書上爆料國民黨主席吳敦義在去年九合一選舉時幫韓國瑜募了4000萬作為競選經費,引發喧然大波。許多綠營政治人物與側翼便趁勢批評韓當初「一瓶礦泉水、一碗滷肉飯」的說法。

而韓也在爭議爆發之後,公布其競選收支,顯示2018大選政治獻金收入共1億2915萬元,支出1億1409萬元。並且指出收入部分僅1163萬來自於企業,而有1億785萬來自於2萬多筆的小額捐款,試圖平息爭議。不過由於韓的競選 經費高於中選會公告的法定上限8884萬元,因此又有論者批評韓違法競選。

然而韓真的有違反《政治獻金法》嗎?韓的競選收支與過去相比真的屬於天價開支嗎?當前《政治獻金法》又有什麼問題?下文便將逐一分析。

韓國瑜高雄市長競選經費概要

韓國瑜收4000萬?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18條,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得超過10萬元、企業為100萬元;政黨對縣市首長的額度則為300萬元。從此來看,倘若真有單一企業捐贈4000萬,確實違法,依據《政治獻金法》第29條,對捐贈者處捐贈金額兩倍以下罰鍰。不過從韓所公布的競選收支來看,160家捐款給韓的企業,其總捐贈金額僅1163萬,平均7萬元,就與4000萬有相當差距。

就政治實務上來說,政黨、資深政治人物、地方仕紳、學者專家、職業團體或是企業家,成為某一參選人的熱心支持者時,動員其人脈,為其舉辦餐會、造勢活動來募款,只要符合法律規範,實屬正常不過。

舉例來說,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蔡英文在2015年競選時舉辦的募款餐會,一張費用就在2至5萬元左右。而這種餐會,席開百桌可以說是習以為常。甚者,前台中市長林佳龍在2014年就有千桌的紀錄;現任民進黨祕書長羅文嘉2005年時亦有1200桌的輝煌史。

不過若以蔡英文餐會的價格,百桌千人來計算,一場餐會的總收入就在2000萬至5000萬左右,即使扣除成本,淨利也將在千萬以上。然而即使是總統級選舉,要直接找到千位付高額費用的支持者也絕非易事。因此在政治實務上,就產生了所謂的「認桌制度」。也就是由頭人擔任桌長,像老鼠會牽下線般,分配責任額,將找人(錢)的責任轉移至頭人身上。這時,就很吃重桌長的人脈。就法律上來說,只要沒有代買餐券、請客吃飯等情況存在,這樣的模式,都屬合法。

從此來看,吳敦義所謂自己沒有經手,但有請一些當地的企業朋友給(韓國瑜)一些資源的說法,其實模式就如同前述民進黨的募款餐會般,在政治實務上相當常見,只要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8條的額度,就沒有違法之虞

韓國瑜有違反《政治獻金法》嗎?

雖然根據《政治獻金法》第21條,擬參選人需要在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受理機關申報。在韓國瑜的案例中,即須在2019年2月24日。不過受理機關監察院在收到申報後會進行6個月的書審,將於8月24日公布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的收支結算表等細目。就目前來說,韓團隊確實已經申報,並無違反法定義務,絕非批評者所稱,選後遲未公開經費,而係尚在監察院書審當中。

韓國瑜選舉經費高於法定限制?

所謂的法定競選經費上限,事實上來自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第2款,直轄市長選舉以各該選舉區人口70%,乘以20元,加上5000萬,即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就2018高雄市長選舉來說,則為8884萬。從此來看,韓國瑜此次開支達1億1409萬元,確實高於法定限制2500萬左右。

然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有什麼懲罰嗎?事實上,此條款並無罰則。因此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也在事件風波時,針對韓競選支出超過中選會公告上限表示,選罷法規定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係鼓勵候選人誠實申報,並於該金額內從事競選活動,以乾淨選風之用,並無罰則

也就是說,雖然立法者規範競選經費上限,希望參選人不要花費太多錢,形成金權政治。但另一方面,卻又擔憂有罰則的話,參選人會想盡辦法東躲西藏。因此最後在提升選舉透明性的考量下,並未設立罰則,由公民社會自行評價。

而就實務上來說,競選經費超過法定上限其實相當常見。以高雄為例,陳菊的3次市長選舉,平均支出就高達1億206萬。尤其是2006年的高雄市長選舉,由於當時縣市還沒有合併,人口僅151萬人左右,陳卻在這場選舉投入1億1322萬元,與2018韓的1億1409萬相差無幾。不過由於2018年高雄市人口達277萬人,因此2006年的陳菊,選舉平均花在每位高雄市民75元,就遠高於韓國瑜2018年的每人41元

至於民進黨其他開支破億案例,就2004年《政治獻金法》立法以來,就包含2005年羅文嘉選台北縣長的1億2476萬(人口374萬);2010年蔡英文選新北市長的1億4649萬(人口390萬);2014年林佳龍的1億2932萬(人口272萬)。無黨籍的柯文哲在2014年則也支出達1億4236萬;對手連勝文則為1億4170萬(人口270萬)。從此來看,韓國瑜在2018年的競選開銷就難謂天價

誰是政治獻金王?

在現代的民主社會中,無論是在台灣,抑或是以此聞名的美國,選舉基本就是需要投入大量資源。人越多,需要花費的資源也就越多。因此跟地方選舉相比,從下表就可以很明顯看出總統大選,無論是收入還是支出,金額都遠高於地方選舉。

就目前監察院可公開查詢的資料來看,2012年的蔡英文,無疑是從2008年至今的政治獻金王,無論是收入,還是開銷,都高達7億;即使在是一路領先、勝券在握的2016年,蔡也同樣笑納7億4578萬的政治獻金,且由於支出減少,甚至還能大賺1億1千萬。然而無論是2012年還是2016年,蔡高達6、7億的競選經費,都遠高於4億左右的法定上限許多,成為超額王。

不過相較於《政治獻金法》立法之前的總統大選,即使無罰則,有申報義務之後的競選經費確實顯著下降不少。根據陳水扁2008年針對競選經費申報不實的道歉記者會,其指出自己在2000年和2004年的大選分別支出9億和12億多元,並且批評其對手連蕭和連宋的3億和8億多元係申報不實。如果再考量到當時物價指數僅2016年的85%左右,就可知道申報數字的下降程度。從此或許也能理解當時立法者會認為提升透明性的法益高於懲罰超額者

《政治獻金法》的暗巷-黨內初選

根據《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指的是,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各類經濟利益;而僅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關於擬參選人,則是指在規定期間,擬參選總統與副總統,為前任任期屆滿前1年、立法委員為10個月、縣市鄉鎮區首長與議員為8個月、鄉鎮市區民代表與村里長為4個月,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以2018九合一選舉為例,有意參選地方首長和議員的政治人物,最早僅能從2018年4月25日申請設立專戶,開始收受政治獻金。然而在實務上,對選舉至關重要的政黨初選,卻多半早在2017年底就開始起跑,甚至在能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前就已經結束

以此次民進黨台南初選為例,顏純左自承花費1500萬,而李俊毅在公布自身開銷近1300萬的同時,也質疑黃偉哲和陳亭妃達花費上億。雖然兩人皆否認,但都公開坦承開銷達3000多萬。要知道,六都外人口最多的彰化,2014年當選的魏明谷,其選舉總支出才也3800萬左右。

而在此次風波中也加入討韓陣線的黃偉哲,近日便透露其參選台南市長共花費6182萬。然而從黃在去年4月20日記者會上公布初選花費3327萬來看,要不是黃未把初選經費計入近來所提的正式選舉花費,就是其在正式選舉只花費2855萬,比初選還少。倘若黃的6182萬並未包含初選的3327萬,這樣的行為雖未違法,甚至才符法律規範,但兩者合計卻達9500萬。以台南市188萬,法定競選經費上限的7639萬來看,人均投入50元比韓41元還高的黃,實在沒有任何立場加入批韓的戰火。

此外,廝殺同樣激烈的高雄初選,陳其邁、趙天麟、管碧玲、林岱樺與劉世芳動輒大型造勢拚場,也被外界質疑所費不貲,金額破億。不過根據媒體報導,初選勝出的陳其邁,其卻僅申報支出7100萬,金額之低,在網路上便引來不少網友質疑。倘若初選列入申報範圍,民進黨這些初選落敗者的開銷總額一旦透明,或許就不會有這次的政治獻金風波

總地而言,這些花費數千萬,甚至達億,比不少縣市選舉開銷更高的初選,於法卻毋須申報,根本違背《政治獻金法》立法的本質,成為政治上的暗巷,毫無透明可言。這樣的政治暗巷,更是變相獎勵那些毋須開設政治獻金專戶,就能花費千萬金額的有資源者,在初選中用金權霸凌因法定時程無法開設專戶的無資源者。因此將初選納入《政治獻金法》,以及提早現有開設專戶的時程,讓無資源者有管道獲取資源,讓有資源者有辦法受到監督,才能符合其立法宗旨,即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正與公平,及健全民主政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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