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陳建甫】中國縮減台商特惠待遇—水清則無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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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大會議315日表決通過《外商投資法》,取代過去的《外資三法》。從第一次提出草案到表決通過,僅歷時三個月,預定202011日起施行。早在3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甯吉喆回答提問時,則預告《外商投資法》中國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宣示保護外資企業免遭非法的政府干預,也承諾要簡化備案等管理程式,加快審批速度。

保障商業智慧財產權是因應美中貿易大戰期間,美國國企業指控商業智慧財產權被中國竊取所設計。這次中國表決通過《外商投資法》,時機恰好與中美貿易談判重疊。西方媒體將中國通過此法是習近平向川普釋出善意,作為中方談判的籌碼。

即使內容尚未出台,外資圈依然對《外商投資法》戒慎恐懼,擔心法律條文還是會被任意解讀,其中又以新增加保護外資企業的商業機密,也針對從外資企業竊取商業機密並洩露的人所制定的罰則。

《外商投資法》也無法保證在中國市場,外國企業與中國企業能公平競爭。中國經常透過更改政策細項來保障國內企業,某些潛規則或細項,並沒有納入法案中。例如過去中國公司準備登記營業大概只需等1個月,但是如果是外國公司,有時候得要等上6個月。

中國也使用「負面清單」規定某些非國營企業的禁止領域,或是要求外資企業通過繁雜的申請審核程式。例如:在某些國營企業營業項目裡,地方行政機關可以用任何許可理由,在行政層面上阻礙外資企業進入市場。

《外商投資法》從法理上只是取代原有的《外資三法》,並不能覆蓋中國正在執行的關於港澳台經貿投資往來的特別協定和安排。例如:2003年大陸與港澳簽訂的「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簡稱CEPA),並不會因外商投資法的實施而作廢,以及目前福建平潭自貿區內實施的一些針對台資企業的特殊安排,也不可能被《外商投資法》替代。

過去台灣與港澳投資者皆屬於「准國民」或者「特殊國民」,未來實施《外商投資法》後,台港澳企業都被視為是本國人。國台辦始終認為給台資企業台商本國國民待遇,台商肯定會要比外國國民享受更多的市場放開和經營便利政策。於是在201831日宣布31項惠台措施,其中12項涉及加快給予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19項涉及逐步為台灣同胞提供與大陸同胞的同等待遇。

雖然台商在法律上比外資更有保障,但是這些措施究竟有沒有真的「惠台」改革開放後,開放沿海城市,台商享受了「特殊國民」的優待,也就是可以當個外資,卻享有內資的各項特權,只不過那個好年代已經不復見。

隨著中國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不斷縮減,外商投資在中國面臨的准入障礙越來越少,留給港澳台資企業的「特殊待遇」空間預估會不斷受到擠壓。即使中國不斷釋放出這種削弱並非負面,而是港澳台資企業原本享受的「特惠」法規和政策,已經逐漸變成了「普惠」性的法規和政策。

習近平上台後,中國內部不斷強化「以法治國」的訓令,讓中國逐漸以法律方式去管理外商投資准入的各項程序、期待更透明與更公平,也宣示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決心。只是在「水清則無魚」下,台商也心知肚明,中國已經不再是首要投資的市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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