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陳麗娟】脫歐V.S.留歐的法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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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麗娟(淡江大學歐洲所教授/2015-2019歐盟莫內講座教授)

2016年6月23日英國脫歐公投結果揭曉,贊成離開擁有長達43年會員國身分的歐盟,對於全球經濟造成不小的震盪。英國是由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與北愛爾蘭組成,有趣的是英格蘭強烈希望離開,但威爾斯、北愛爾蘭與蘇格蘭卻是希望繼續留在歐盟。英國在1973年正式加入歐盟的前身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當時為了解決法律問題而通過了「歐洲共同體法」(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為了退出歐盟,英國國會(上下議院)在2018年6月20日通過「脫離歐盟法」(European Union Withdrawal Act 2018)(簡稱「脫歐法」),並在6月26日由英國女王簽署,以廢止1972年的「歐洲共同體法」,並授權國會同意批准尚在談判的「脫歐協定」(Withdrawal Agreement),依據「脫歐法」第25條規定,自2018年6月26日起生效。

歐盟法院於2018年12月就「英國脫歐」做成判決,確立英國可以單方面撤回脫歐申請,而不需要歐盟其他會員國的同意。依據歐盟條約第50條規定,一會員國可自行決定是否脫離歐盟,只要依據其憲法的規定,完全屬於其主權行使的範圍,歐盟條約第50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會員國的脫歐程序。撤回之目的在於確認該會員國的歐盟成員身分並未改變,仍為歐盟的會員國,撤回將使脫歐程序因而終止。主權是退出權的最高原則,歐盟當然尊重會員國行使其主權,透過其憲法的要件,自行決定是否脫離歐盟。很明顯的是,歐盟法院解決了歐盟條約第50條規定是否可以撤回退出聲明的難題,同時歐盟法院又給了英國政府一個臺階。

歷經數次的談判,歐盟與英國已經初步完成「脫歐協定」(Withdrawal Agreement)草案,主要內容為英國必須繳回約390億英鎊才能離開歐盟、規範雙方人民在對方境內的居留問題、北愛爾蘭與愛爾蘭間的邊界問題、以及過渡時期的調整措施。 2019115日英國國會以432票對202票強力否決「歐協定」草案英國首相May試圖重談判以修改某些爭議點,但歐盟也堅決反對再談判。至今英國與歐盟尚未達成協議,因而加深「硬脫歐」的不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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