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讓「陳志祥們」知道話該說到哪

陳志祥法官,圖片來源:中央社
陳志祥法官,圖片來源:中央社

由於陳志祥法官連日口無遮攔,讓「色法官」陳鴻斌事件風暴更熾,對形象已是危如累卵的台灣司法,又是一拳重擊。司法院、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紛紛受不了他的發言內容,而各自發表不滿聲明外,甚至連總統都說了話。法官協會已表態要把陳志祥送法官評鑑,司法院也表示要讓法官上性別平權課程。一時之間,陳志祥法官成為審判體系內外的標靶。

陳志祥是「再審」陳鴻斌案的職務法庭承審法官,他自認是基於捍衛司法、捍衛判決,因此接連趕場,分赴電台、電視台接受訪談,說明他改判的理由。即使在各方炮聲隆隆中,他仍然不懼訾議、義正辭嚴的說:「剝奪他(陳鴻斌)的法官身分,違反比例原則」。

陳志祥會發出如此之語,是其來有自。因為,在他的司法過往中,曾經留有泥痕。

司法官25期的陳志祥法官,過去曾經多次聲請大法官釋憲,而有「聲請釋憲最多次數的法官」之名。早在15年前,他在審理一件殺人棄屍案中,就認為刑法「有期徒刑上限為15年」的規定,有罪刑不相當、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因此停審手上的案件,並聲請釋憲。

即因如此,陳志祥在不認為陳鴻斌是性騷擾、不認為是利用權勢逼迫女助理,只是言行不檢下,他認為拔掉陳鴻斌的法官職務,是違反比例原則。不料,這般說明卻猶如提油救火,觸發這把野火從審判外部回燒到體系內部。

教育法官「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

審判圈子裡的這把火,燒出了一個問題:法官該不該語?如果要語,該說到什麼樣的程度?

「法官不語」是審判系統的久遠教條,長期禁錮著法官只能在、或是只敢在判決書裡述明判決理由。但近代以來,國際司法已慢慢打破這條戒規,甚至鼓勵法官開口,勇於接觸社會。從這個角度去探看陳志祥法官這回一身是膽的發聲,衝撞「法官不語」、捍衛他的判決,持平而論,他的起心動念值得肯定。更何況,法官也有言論自由。

但問題是,法官該說些什麼?什麼不該說?

答案,在「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Bangalor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Conduct)找得到。

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是由一個非政治性的國際組織「司法廉政工作組」(Judicial Integrity Group)在200211月間發布。司法廉政工作組的成員,絕大多數是各國的首席法官,地位崇隆。20004月,這群國際司法菁英在聯合國維也納辦公室召開第一次會議;隔年2月,他們在印度的班加羅爾召開第二次開會時,審查通過法官倫理等等規範。

2006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做成一項決議,鼓勵聯合國會員國在制定有關司法道德行為規則時,參考「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的內容,一舉讓這個原則在國際間成為相關規範的法典。我國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當初在研擬法官倫理時,就曾經參考這項國際原則。

「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的內涵是鼓勵法官與社會接觸。至於法官說的尺度在哪裡?第2.4條的內容涵義是:法官的評論,不應該超越法院記錄的範圍。

回到陳志祥法官。他這回「敗」在發言尺度不當,尤其,延伸所述內容引發輿論撻伐他對兩性平權觀念之淺薄。為了避免造成審判的寒蟬效應,導致法官此後噤聲不語,司法當局在要把「陳志祥們」送去上兩性平權的課程之外,更要讓法官知道「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的國際眼界。

畢竟,在審判體系中,像陳鴻斌這般敢打女助理歪腦筋的「色法官」,是極其少數;但是,像陳志祥這般出口可能禍及整體審判形象的「話匣子法官」,司法當局若不及時教育,恐怕未來會是司法的未爆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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