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 王皓平】出軌的公民投票?

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學博士

公投法三讀。圖/中央社
公投法三讀。圖/中央社

12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的修法,大幅降低公投提案、連署及表決通過門檻,而且增設行政院發動公投案的機制;換言之,未來公投案成案的機會大增、而且人民行使公投的機會也將大增。

多數學者認為公投制度應作為我國民主政治運作備胎、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也就是公投是立法院代議體制之外的第二軌,主要的運作以國會議事為主,國會議員「代」替人民「議」論國是(事);而遇有政策重大衝突時,如難以處理的重大爭議(如核四、修憲等議題),交由人民最後定奪。

然而,新版本公投法將「提案門檻」由千分之五調降為萬分之一;也就是說,在「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人數由93千人將降為兩千人不到。而「連署門檻」由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一點五;換言之,成案連署人數由高達93萬人之譜,下調約為28萬人

這也就是說,第二軌公投機制在未來有很多運用的機會,而且可能不再是第二軌,可能是第1.5軌,並且隨著公投次數越多,越往第一軌的地位逼近。

公投法自2003年施行起,以提案、連署方式成案的公投案總計有4件,另外2件以防禦性公投方式成案;而這4件主要由國民黨與民進黨發動提案及連署,而也只有這兩大政黨有這樣的能耐成就約90萬人的連署規格

約在7年前,消基會發起「美牛公投案」,該案順利通過第一階段提案,但第二階段連署卻因門檻過高,最終無法成案。如果連「消基會」這樣具有全國知名的民間團體都無法成案,連這樣與老百姓飲食權益高度相關的議題都無法成為公投標的,此即說明過去公投法作為民主的第二軌,難有被應用的機會,所以才有所謂「鳥籠公投」的譏諷

如今,在「公投生活化」主流論述引導下,公投法修法完成,大幅調降門檻。依過去六次公投結果,若用新修的通過標準來看,老百姓贊成我國購置反飛彈設備、贊成與中共進行對等談判、既贊成「加入聯合國」而且還支持「重返聯合國」;但是有兩件的公投案,其「有效同意票」未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所以我們不能「討黨產」,也不能「反貪腐」。

在公投門檻大降的情勢下,未來成案的公投數勢將大增,以後舉辦全國性選舉,可能同時要進行數件公民投票的開票作業。屆時,除了「選人」之外,更要搭配公共議題的對決。正是因為新版本的公投法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以致於既存大黨也好,小黨也好,莫不先設立競選主軸,並將其設計成公投提案,以利其政治訴求宣傳;更重要者,透過連署動員,達到競選宣傳效果,使其得票及席次極大化。

而公投成案數的增加,其所代表的是對於國會政治的不信任,因人民不信任立委代議的成果,所以將政策決定的權限回歸人民自行決定;換言之,立法院作為我國政治決策的第一軌機制生鏽了,人民不想再讓立委代替我們進行決策了

進言之,未來如果有立委倡議要增加立委席次,或是增加立委薪資報酬,都將遭到懷疑;若公投數達到一定數量以上,甚至會被認為是「薪水小偷」,我們老百姓用稅捐養你們這些沒做事的人幹嘛?

過去,我們曾經就「加入聯合國」與「重返聯合國」在2008年的總統選舉同日進行這兩案的公投;而這兩案除了用字不一樣,基本上就是希望政府想辦法讓我們進入聯合國,兩件說穿了就是一件。這也就是說在我國的公投史上,曾經就兩件幾乎相同的公投進行投票。

在此假設,支持同婚團體與反同婚同團體分別提出公投案,而且同時成案必須於全國性大選同日投票,請問投票的結果,兩案在各自團體積極動員下,都是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四分之一以上的結果。在此試問,投票的結果如何解讀?作為獨立機關、嚴守政治中立的中選會適合涉入這樣政治漩渦嗎?在新修訂的公投法中,中選會能夠駁回其中一案嗎?不無疑問。

你確定修訂後的公投法,作為民主機制的第二軌有在常軌嗎?過去成案太嚴格,今日成案太容易,這樣沒有出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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