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 王皓平】民選的鄉鎮市長沒有效率嗎?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綠委提案市民代表選舉也取消,法案已付委待審,
綠委提案市民代表選舉也取消,法案已付委待審,

這幾天,官派鄉鎮市長的議題再起,有立法委員提案,擬修改《地方制度法》,將由民選的鄉鎮市長仿效直轄市區公所體制,改為官派鄉鎮市長,由公務員擔任基層的首長。

就其官派鄉鎮市長的論點主要有二。一為我國部分鄉鎮市級地方自治體受到地方黑金勢力把持,有些不肖地方政客壟斷地方工程,甚而為非作歹;故若將鄉鎮市長改為官派,將可降低地方黑金的附麗與滋生,有助於地方政治清明;二為鄉鎮市基層自治有害地方業務之推動,行政效率自然低落。

就第一點地方黑金的論點而言,沒錯,過去台灣基層政治存有黑金問題,這是事實;但是,此為廉能法治政策無法伸張之事,理應針對現行犯罪防治工作予以強化;我們不能因噎廢食,轉而廢掉整個基層民主運作;況且,在我國的中央與縣市層級,亦有黑金情事,那這樣是不是要廢掉我國整體的民主制度?

就第二點效率的觀點而言,這更是值得好好討論之事。就學理來說,直轄市或縣市地方自治法人,若下轄沒有次級地方自治法人,僅設有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於轄區的「派出機關」或「分支單位」,將有利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的領導統御,因而強化了行政效率。但這終究理論,與實際情形存有不小差異。

民國99年歲末,原有108個鄉鎮市轉變為區公所體制;103年之時,又讓桃園13個自治體變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這其中就有很多值得檢證的事務。居住於偏鄉的民眾,原本洽公只要到鄉鎮市公所就可辦理完成之事,現在卻要遠到市政府辦公廳。

原本鄉鎮市所屬的清潔隊,現歸市政府環保局統籌指揮,不時看到年邁的老婦人追著已經駛離的垃圾車?試問這是效率的本質嗎?路燈不亮、水溝不通,還要問這是幾米的道路,是否為區公所的權責?由文官來擔任的區長,他若說這不是區公所的業務,接下來就是不知何年何月的公文旅行,試問這有效率嗎?

再者,文官區長是公務員,下午6點就可以下班,下班後他就可以不用管事;但民選的地方首長,為求連任,不時體察民膜、強化服務,晚上還要組成巡守隊,維護地方安全與秩序,試問何者比較有效率?

第三、民選的鄉鎮市長有民意基礎,基於地方需求會積極向上反映、要求上級或中央政府辦理,上級單位往往因為是民意首長的關切,因而列案處理;而且市長也怕得罪民選鄉鎮市長,至少會承諾願意針對地方需求研議因應對策。但今天若是文官首長,就會依法行政辦理,若超越區公所職權項目,而且若不是上級縣市長關切的任務,那地方的民意就難以上達,試問何者比較有效率?

最後,落實地方自治,就是要展現差異,突顯你與我之間的不同,並且讓政策的推動有「政策實驗」的機會。若沒有鄉鎮市長的民選與鄉鎮市自治,那一個政策的推動,將全市同時適用;政策成功、全市成功,政策失敗、全市失敗。

相反地,好好落實鄉鎮市自治的話,好的政策自然會「政策擴散」,他方自動追隨;錯誤的政策,其他的鄉鎮市自然會引以為戒。如今,若要取消鄉鎮市自治,採行「縣府中心主義」,這種的作法就是放手一搏、賭很大的制度選擇。

民國99年與103年,計有121個鄉鎮市改制為非地方自治法人的行政單位,這裡面其實有很多事情值得進一步反省;而且,也應設計周延、普遍性的民意調查,好好問台灣的基層民眾需不需基層的民主政治生活?而不是沒有經過徹底的檢討,就輕易地冠上鄉鎮市自治就是黑金與無效率的醜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