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演唱會門票背後的心酸──身為障礙者,凡事真的都只能「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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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獨立評論 文/餘秀芷

一場座談會裡,障礙者說了一段話:

成長的過程中,常遇到不適用的環境或差別的對待,如果據理力爭,就常會跟非障礙者成為敵對關係。這不是人際互動中所期待的樣貌,也因此習慣『算了』、『沒關係』,為他人找理由,告訴自己他們只是沒設想到,又或者必須思考委婉周全的提醒方式。障礙者在這處境中的磨練,成為『溝通高手』。

這聽似正向的生活經驗分享,卻隱藏著淡淡的哀傷。障礙者在生活中總是處在必須妥協的狀態,或者處心積慮與對方溝通一些「其他人只需要隨口提出,就會被積極改善」的事。

▎當服務設施越來越奢華,障礙者似乎仍被遺忘在後面

近期有家影城業者,為了滿足顧客需求,提升了影城的服務,將影城常見的座椅設備,改成可以躺臥的,有枕頭與舒適床鋪,如同在家中般放鬆一般,甚至使用了雙人床,滿足情侶一起相擁看電影的需求。然而,這樣符合顧客需求、不斷升級的服務設施,壓根沒想過障礙者也是需求者,當然也不可能提供符合障礙者使用的無障礙床型。

實際上,一般傳統的影廳座位也可看到:無障礙席不是擺在一般民眾非不得已才會圈選的第一排折頸區,就是用欄桿圍起來,與同行者分開坐的輪椅席。似乎認定障礙者身旁的同行者只會是「看護」,而不會是情人、家人、朋友、或者「友達以上戀人未滿」…… ,常讓障礙者在維繫各種情感關係時受到環境上的阻礙。

障礙者並不是沒有進行建議,但在提出問題時,常換來一句:「我們可以全額退票。」似乎只要將票款退給障礙者,就達成沒有無障礙設施的處理程序了。在沒有法規細項規範到座位配置的狀態下,永遠只能進行良性建議,而只要提到「權利」這個敏感話題,那又將是另外的對待方式。

▎這是我們應得的權利,還是額外的「好處」?

前陣子購買小巨蛋輪椅席的演唱會座位,發現票券上面印有「身心障礙優惠票限本人使用,請出示雙證件」的字樣,並以原子筆寫上購票人的名字。我不明白,沒有進行實名制的演唱會,為什麼只有障礙者需要被以實名製做規範?於是好奇的撥打電話去售票單位詢問。總機回覆:「輪椅席都是會寫本人的名字、不能轉讓,一定要本人去。我們會檢查證件。」

我不禁好奇,在哪一項規範中,有如此嚴格的控管。如果障礙者臨時有狀況無法前往,難道也無法讓給同樣是輪椅使用者的人去參加嗎?雖然是半票價格,但也是付費按照規定的程序買票,應該有權跟其他票券相同,進行轉讓才是。售票單位卻回覆:「如果買票的人當天無法到場,這就是廢票,無法使用。這規範從我開始來這裡上班就是這樣了,我不知道是社會局還是文化部的規範,反正規定中就是這樣的,畢竟這是給你們的『好處』,半價的優惠也不會因此而被濫用、轉賣。」

好處?我不可置信地重複了他的這句話。

障礙者一直以來都處在別無選擇的狀態中,我們被迫別無選擇。輪椅席就只有那幾個邊疆、視野差的區域,只有那20 組位置(輪椅席加上陪同者為一組票),即使願意多花錢買高價搖滾區也是不被允許的。買票要使用傳真的方式,將個資寫得清清楚楚,還加上信用卡號,以及證件的正反面影印本,傳真過去之後並不代表購票成功,必須自行打電話到售票處查詢,或者等待簡訊揭曉。即使沒搶到票券,這些個資也就這麼傳過去了。為了防弊,我們只能卑微的接受這處理方式,還被認為這一切都是給予障礙者的「好處」。

當然也是有障礙者能接受這些,長期遭受無障礙停車位被佔用、停車證遭冒用、彩券經營名額遭人頭戶佔去等不同形式的濫用。這些別人惡意犯下的錯,卻衍生出如懲罰般的防弊措施,由障礙者來承受。文化部與售票中心長久以來對於黃牛票束手無策,售票中心卻對無障礙席進行嚴格的實名制,毫不手軟,就連轉讓的機會都不給。對於這不平等對待的防弊方式,將實際需求者先當成嫌疑犯,粗暴地使用毫無尊嚴的對待。

▎障礙者願意體諒,不等於願意放棄權利

有時,「算了」、「沒關係」,是差別對待的養成,障礙者未必都不明白生活的基本權利,卻擔憂太過強調權利,會出現對立關係。但這樣的忍讓卻讓人對於障礙者產生誤解,認為障礙者很能體諒、願意接受一切安排,只要跟障礙者說明所有的難處,先道歉表示這些安排都是沒辦法的、這些狀況都是為你好的、都是多給的優惠,障礙者就得要概括承受這一切打從規劃過程就沒將障礙者給考量進去的設計。

真相是,許多人從沒在意過,障礙者的「體諒」通常來自於想要成全社會和諧、不想被認為是麻煩者的自我妥協。而妥協總在生命中,製造許多「被迫承受的遺憾」。

不沮喪嗎?其實難免沮喪,只是身邊依然有許多努力不懈的障礙夥伴,持續為環境的平權進行倡議、努力提醒、與社會溝通,至少沮喪的時候還有人可以彼此加油打氣,站出來還是有人在背後撐著,也就不孤獨了。

▎在防堵濫用與差別對待之間

後來,衛福部在臉書發出了一則訊息公告,特別寫上了「身心障礙者進入公營或公辦民營的場所門票全免或半價,請大家告訴大家,萬一購票人不能去,並沒有無法退票或無法轉讓給其他身心障礙朋友的特別規定。」

這公告明白地告知售票中心對於法規的過度解讀,或者刻意誤導,但事實上,衛福部的提醒,依然無法阻止演唱會入場時,工作人員大聲核對輪椅席購買人名字的失禮程序。

這幾日,一位輪椅使用者出示了售票單位最新的購票單,上面除了要障礙者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還加上要求附上陪同者的身分證影本。即使衛福部已經作出提醒,售票單位非但沒有改善作法,更變本加厲地要求陪同者也使用實名制,障礙者除了不能臨時有事將票券讓給障礙者,現在連陪同者都不能隨意換人。

看到購票單上理所當然地寫上「身心障礙優惠席及陪同席,限購票時所提供之身心障礙證明持有人及陪同者使用,禁止轉讓給其他身心障礙證明之持有人及其他陪同者。」忍不住不寒而慄。這看似好意、防堵濫用的規範,是文化部與衛福部的失職,所養成的規則歧視。而這樣的差別對待,是否已經漸漸成為一種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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