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開庭 馬英九:我沒有犯罪 合法前提下進行

北檢偵辦「三中案」及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賤賣案,起訴前總統馬英九等人;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馬英九出庭說「我沒有犯罪」,也說本案處理原則,要在合法前提下進行。

前總統馬英九。(中央社/資料照片)
前總統馬英九。(中央社/資料照片)

馬英九一開始說,自從民國89年陳水扁當選總統後,國民黨的黨產就成為選舉對手攻擊的焦點,社會對政黨經營事業也日漸有負面觀感,國民黨前主席連戰就在91年宣示,依據監察委員黃煌雄的調查報告開始處理黨產,將152筆黨產主動捐贈各級政府。他在94年8月19日就任國民黨主席前後,也宣示儘快在97年底以前處理完黨產的決策,繼續實踐對社會的承諾。

馬英九指出,由於廣播電視法要求政黨必須在94年12月26日退出廣播及電視經營,處理本案黨產的期限日益迫近,再加上國民黨欠缺經費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這些都增加他們處理黨產的必要性與急迫性。然而,當時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並不樂見國民黨處分黨產,反而針對他們處分黨產處處打壓及阻撓。

馬英九舉例,根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2號判決,被告陳水扁有罪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指出,93年底,中信集團的辜仲瑩雖然已經和國民黨簽立了購買中投公司股權的草約,而且已經付了訂金;但到了94年初,在陳水扁及其夫人吳淑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馬永成與財政部長林全的聯手威嚇阻止之下,被迫不敢再碰中投公司,國民黨只好另找買家。

再以本案為例,余建新想要買中投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時任新聞局長的姚文智,就以新聞局94年11月28日新廣三字第0490626448號函,提醒中國時報,如果購買華夏公司持有的中視公司股票,會因「不當黨產」取得處理的結果,造成既得權利的損失。

馬英九指出,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之下,姚文智憑什麼在94年就能認定中投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是「不當黨產」,竟然能以新聞局的名義發函警告恫嚇中時集團?姚文智發函的目的,不就只是為了嚇阻余建新,不要向中投公司購買華夏公司的股權嗎?

馬英九也向法官說,在這種異常艱困的環境背景之下,他身為國民黨主席,當有人向他們表示願意洽購黨產時,基於對社會的政治承諾、法律的強制規定、以及國民黨對經費的迫切需求,當然是希望洽購案能夠順利的進行,不要破局,檢察官怎麼能說這樣就構成犯罪呢?

馬英九強調,處理本案交易的同仁以及律師們,當時都很清楚的瞭解,他對處理本案交易的原則有三個;第一,如果還能談,就不要破局,按照當時實際的狀況,採以相對最有利的方式去處理。第二,如果沒得談,那就破局,回到原狀。

最後,不論是不要破局,或是回到原狀,都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這是事實,有當時他講話的錄音、律師之間的傳真函,以及同仁和律師們在檢察官偵查時陳述的筆錄可以為證。

馬英九說,在這三個處理原則之下,當時處理本案交易的同仁以及律師們,怎麼還會需要以自己涉嫌犯罪的方式,來完成本案的交易呢?檢察官對於這些事實不但視而不見,還故意截取當時錄音的片段內容,以曲解的方式指稱他犯罪,藉以達到起訴的目的,這明顯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關於檢察官辦案客觀義務的規定,「我完全無法接受。」

馬英九最後談到,政黨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爭取執政,能夠永續發展,他們處理黨產不只是要向舊時代告別,也是建立新形象的開始,使國民黨重新贏得政權及人民的信賴,振衰起敝,難道不是黨主席該負起的責任?

此外,他從政30多年以來,一向奉公守法,清廉自持,沒有從黨產拿一毛錢放進自己的口袋,更沒有收取任何買家的錢,自己在國民黨主席的職務上,盡忠職守的維護國民黨的利益,「我沒有犯罪。」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中投公司前總經理汪海清等3人,為了在94年12月26日廣電法所定時限前,使國民黨退出經營媒體,「掩飾實質處分黨產的行為」,藉此營造馬英九及國民黨的正面政治形象,替馬英九於2008年帶領國民黨重返執政鋪路。

北檢指出,馬英九等3人明知三中買家中時集團前董事長余建新,並無履約資力,且與余建新就華夏公司股權交易的重大交易事項、標的、條件等未有共識,仍執意與余簽約,導致雙方在簽約後不久即爆發重大爭議。

北檢偵辦後認定,在三中交易案及國民黨黨部大樓交易案中,共造成國民黨新台幣72億9174萬多元的積極與消極損害;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所為,分別涉犯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等罪嫌,7月10日對他們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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